香港警司朱經緯因襲擊途人罪成判囚三個月,獲准保釋等候上訴,但一班聲稱「反對司法不公義」的市民,卻發起「撐警」遊行,沿途高舉「狗官」等標語,甚至攻擊裁判官的種族,聲稱「印度大嬸、為官狗品、陷害忠良」。而警務處處長盧偉聰甚至在記招上,回應朱經緯案的判決說︰「同事因為執法,得到咁嘅結果,感到極之難過」,令人驚訝於身為警察的最高層,竟可以包庇自己的下屬犯罪至此,說明1997年之前的「優秀警隊」,早已一如英國管治一樣已成為歷史。
近年香港人對警隊中的「害群之馬」泛濫,憤而批評警察為「黑警」,曾引起一些護警心切者訴不平,說香港警察絕大部份都奉公守法,因為個別人士的行為而「一竹篙打死一船人」,實在是以偏蓋全。然而自今次警隊最高代表,卻高調撐一個犯法的「黑警」,竟把犯法說成是執法,實在令香港人大開眼界,再次證明香港近年與中共的中國大陸日益睇齊,正是急速墮落的最佳說明。
根據印度裔裁判官錢禮的判詞,警長朱經緯在勤時以警棍毆打途人頸部,途人鄭仲恒是一名手無寸鐵的途人,由始至終不具威脅,而影片清楚見到朱經緯以警棍襲擊鄭的頸部,實可造成永久及嚴重傷害,途人沒受重傷只因為幸運,以及肩上披上毛衣;因此由始至終本案的關鍵,就是朱經緯在完全不需要之下,無故以警棍襲擊途人,其行為根本和執法無關,而是在執法時濫用手上的武器與權力,走去胡亂襲擊途人;如果手上有警棍就代表亂打人是執法,那麼手上有槍是否可以亂射,也屬於執法的一部份呢?警方執勤時是否就不會犯案?2008年旺角警署內執勤卻走去強姦非禮婦女的黑警,甚至在認人行列室進行強姦,又是否在「執法」?
當一個警察在完全沒有需要之下,濫用手上的權力犯法,作為一隊警隊之長,不是去教育自己的下屬要奉公守法,在執行職務時不能濫權,竟反過來包庇說「執法得到結果」而「難過」,香港警隊已經墮落到是非黑白都不分的境地;而警察的一堆工會協會,如「警察員佐級協會」,則聲稱有警員要發起遊行以至「按章工作」來抗議。令人大為不解的,是「按章」工作的「章」,是指見到途人會胡亂揮動警棍攻擊途人的「按章」,還是奉公守法不會亂打人的「按章」?究竟警察濫用暴力是「按章」,還是根據指引來動用武力才是「按章」呢?
有警察與撐警者竟借朱經緯犯法,重提要立「辱警罪」,從朱經緯的案情去看──途人完全沒有任何一句侮辱朱經緯,只是路過都會無故被打;因此以撐警者的標準來說,在香港警察面前和平路過,都屬於「辱警」,而因此要被警棍襲擊頸部,以保障警不會亂打人後被捕,這種完全沒有邏輯沒有法紀,沒有任何道理的荒謬言行,已經成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日常言論,又怎叫香港人能夠對警察維持尊重呢?難怪市民憤而統計警方犯罪紀錄,以「休班警」、「執勤警」、「退休警」名義來統計警員的犯法次數,這些數字高企正和警隊自己助長犯罪的言行絕對有關,當由上至下的心態都出了問題,自然令所有警員認為自己犯法也可以逍遙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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