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耀明評論】僭建組織僭建法律的人大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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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議員宣誓引起司法覆核,香港法院正審議案件之際,全國人大常委在北京匆匆解釋香港《基本法》,一面先發制人,干預本地法院的裁決,一面張牙舞爪,為言論入罪張羅結網。

有別於過去,人大常委會今次釋法,不請自來,更在法院裁決之前先行,擺明是借解釋法律之名,行頒布法律之實,把判案準則強加於本港法院,不惜要法院淪為橡皮圖章,也要港人受制於北京所訂的規範。

這樣做,不外證明北京對《基本法》的理解,完全違背以法律約束權力機關的憲政精神。北京的理解是,全國人大對本港《基本法》有絕對解釋權,沒有限制條件(如本港法院審理案件時主動提出),也沒有覆核機制,以裁定人大是否需要釋法,而釋法內容又是否合法等等。

換言之,人大常委會可以不受任何制約,單幹到底,復辟皇朝年代「朕即法律」的一套。更甚的是,明明是修改《基本法》,加入原本沒有的內容(如第一次宣誓不符規定將不獲重新安排宣誓、宣誓時不能以行為、語言、服飾、道具等方式違反誓言等等),還可以面不改容,稱之為解釋《基本法》,視之為早已有之,亦早已生效,可立即引用新法,制裁釋法前的行為,完全摧毁新法規沒有追溯力的普通法原則。

更恐怖的是,這些釋法行為僅僅是個開始。既然人大常委會可以「朕即法律」,君臨天下,還可以指鹿為馬,用解釋法律代替修改法律,使僭建在《基本法》的新增內容,都可以即時生效,他們大可有恃無恐,一不做、二不休,實行用自製法律遙控香港,首先隨心所欲僭建《基本法》,然後搬來香港,依法亂搞,為所欲為。

全國人大法工會副主任張榮順也不怕說明底蘊,指出立法會議員既然就職宣誓要表明「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他們參選時便需要如此,而宣揚港獨者以至主張香港民族自決者,都不符合此要求,因此不容許參選。

由此可見,阻截範圍可隨意由宣揚港獨者擴及提倡自決者,而規限的活動範圍亦可拉濶,由宣誓引伸到參加選舉。如此這般下去,北京可以不斷加碼,針對對象大可按政治需要逐步擴闊至反對一黨專政、要求平反六四以至抗議北京濫捕維權律師等等人士,而規限的活動亦可延伸至遊行、集會、結社、出版以至商業等等。

既然一切以我為主,香港就在腳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兼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的胡說八道也不足為怪,不外反映權力的粗暴和傲慢。他表示,宣誓人不但要效忠香港,也要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否則等同主張香港獨立,也就違反《基本法》了。

奇怪的是,《基本法》第104條寫明,立法會議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但何來規定要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 難道李飛的意思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就等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又難道梁頌恆、游蕙禎說香港不是中國,李飛就要矯枉過正,把香港說成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再看看《基本法》,立法會最多可以有20%的議員擁有外國國籍或居留權。要他們效忠所服務的地區不成問題,但若要他們效忠另一個國家,是否強人所難?其實現時誓詞並沒有「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 」一句,李飛所講的如果都是法律,所有議員都不合格,那麼今次釋法之後,是否就可以把他們全部取消資格?

在北京眼中,李飛的胡言亂語又何足掛齒,反正今次釋法擺明是禮崩樂壞,擺明是政治僭建,遠遠比李飛荒謬得多。再看負責僭建的人大常委會,本應是由人民選出、向人民負責的代表機構,但究其實,這個所謂權威組織,又何嘗不是一黨專政下欽點產生的又一個僭建物。明乎此,也就不難看到,他們憑藉制度暴力所能搞出的只能是一場爛污,實在惡嗅不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