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延海評論:中國需要落實“標准防護原則”,而不是強制“術前四項檢查”

上周日,8月21日,重慶市的95歲的陳老先生從凳子上摔倒,導致骨折。醫院在診斷期間為老人做了相關檢查,檢查項目包括梅毒一項。陳老的兒子在醫院化驗單發現梅毒這一項後,很氣憤,他認為醫院胡來,認為檢查梅毒是對父親的一種侮辱,而醫院表示檢查符合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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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國衛生部的規定,醫院要在手術前對患者進行乙肝、丙肝、艾滋病和梅毒的病原體檢查,以確診患者是否感染這幾種疾病,所謂“術前四項檢查”。

醫院方面認為,術前檢查血液傳染疾病,有利於對患者健康情況的全面了解,有利於預防手術過程醫院內交叉傳染這些血液傳染病,也有利於處理手術後的醫療糾紛。

但是,“術前四項檢查”遭遇各種批評。一種批評認為,艾滋病和梅毒是行為不檢點的人才會得的疾病,對自己或家人做艾滋病和梅毒檢查,不僅涉嫌亂收費,而且是一種侮辱。

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們卻擔心隱私暴露,更擔心醫院拒絕手術治療,耽誤急需手術治療的病情。

問題還在於,醫院進行手術前的血液傳染病的檢查前並不告訴患者。

筆者認為,手術之前對患者進行艾滋病、乙肝、丙肝和梅毒的病原體檢查是有意義的,但是檢查之前必須遵循知情同意原則,必須清楚告訴患者將要進行的血液傳染疾病的檢查,並征得患者的同意。並且,如果患者不同意做血液傳染病檢查,醫院方面不得拒絕提供相關的手術治療。

第一,《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醫療機構遵守標准防護原則,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防止發生艾滋病醫院感染和醫源性感染。第六十三條規定:標准防護原則,是指醫務人員將所有病人的血液、其他體液以及被血液、其他體液污染的物品均視為具有傳染性的病原物質,醫務人員在接觸這些物質時,必須采取防護措施。

醫務人員對患者進行術前四項檢查,區分對待不同的患者,進行不同級別的消毒,違反法律的規定。同時,因為疾病感染的窗口期問題,術前檢查不能發現所有的血液傳染病的感染者,而沒有經過嚴格消毒的手術器具就可能導致下一個使用該手術器具的患者被感染。

第二,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明文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這就是醫患糾紛中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當患者和醫院發生糾紛時,由醫院“自證清白”,否則將推定醫院存在過錯,進而承擔相應責任。因為舉證責任倒置,醫院會采取過度檢查。

但是,2010年7月1日生效的《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了醫療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為過錯責任原則,患者需要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進行舉證,並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既然醫院不再需要承擔舉證責任倒置情況下那麼強大的舉證壓力,為避免醫療糾紛,醫院完全可以讓患者來選擇一些檢查的項目,比如手術前對血液傳染病的檢查。如果患者拒絕接受艾滋病、梅毒、乙肝或丙肝的檢查,如果手術後出現醫療糾紛,患者承擔更多的證明“醫療機期醫務人員有過錯”的責任。

第三,從了解患者病情,合理制定治療方案,因為是患者自己的事情,更加應該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的權利。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