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8月30日,北京市民孫宏因焚燒戒嚴部隊的軍車而被中國當局逮捕,翌年被當局以放火罪判處孫宏死刑,緩期兩年執行。18年後,孫宏終於重獲自由,但生活盡毀。(羅伯特/維靈報道)
於1990年5月4日被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死緩的孫宏,那一年只有18歲,是北京市熒光燈廠的試用工。判刑包括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後效。
該裁定書稱,1989年6月4日晚21時許,孫宏在已經戒嚴的北京市朝陽區勁松東口﹐將點燃的毛巾扔到執行戒嚴任務的81173部隊的兩輛軍用卡車上,燒毀了該兩車。6月7日凌晨,又伙同他人將交通指揮信號燈砸毀,並將燃燒的汽車坐墊扔到52路公共汽車(無人)上。6月11日,孫宏被抓。當局在抓捕18歲的抗暴者孫宏的時候,還打掉了他的兩顆門牙。
旅美學者及6.4研究者吳仁華表示,這份中國官方的裁定書透露出了很多有價值的信息,比如民眾抗暴的時間,以及參加鎮壓的軍隊的番號等。這份法律裁定書再次應證了一個事實,這些北京民間的普通抗暴者的行為,都是在戒嚴部隊開槍屠殺以後。
他說﹕作為孫宏這個判決書,他是1989年6月4號,也就是晚上九點,然後在北京朝陽區附近燒了兩輛軍用卡車。這是官方的判決書,時間是非常確認的。他們所有的行為,都是在戒嚴部隊開槍屠殺以後,軍隊殺人在前,市民抗暴在後,軍人殺人是因,市民抗暴是果,非常清楚。
期後,孫宏提出上訴,一份名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編號為(1990)高刑復字第128號,檔案的內容是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駁回孫宏的上訴。

吳仁華說,該檔案顯示,當局羅織罪名對這些抗暴的平民進行了殘酷的鎮壓,其中一個重要的罪名就是放火罪。哪怕這些被焚燒的軍車上根本就沒有人,也被當局課以重刑。
他指出,這份判決書裡頭提到孫宏的罪名也是放火罪。所以放火罪,是6.4以後處理這些抗暴者的最主要的一個罪名。
吳仁華表示,其實軍車內沒有人,這些被當局稱為"暴徒"的人,根本沒有危害性。
他說﹕實際上,他並不是特別有危害性的。因為他所謂的燃燒的兩輛軍用卡車,上面根本就沒有人。北京8個公開死刑的所謂的"北京暴徒"裡頭,就有6個是以放火的罪名。
漫長的牢獄生活改變了孫宏的人生。2007年7月7日,孫宏出獄。經過18年的牢獄之災以後,他沒有別的技能,很難融入社會。多年來,他試圖努力找工作,但都沒能如願。至今,依然只是靠父母很低的退休金艱難地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