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常州毒地案敗訴NGO要眾籌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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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常州市"化工毒地"案,敗訴的兩家環保組織被法庭裁定要負擔近189萬元的受理費。面對巨額法庭開支,原告方其中一家環保組織,目前在網上發起眾籌解困;而另一家敗訴環保組織就積極籌備上訴。社會學家認為,民間組織向污染企業提起公益訴訟,也考驗中國司法和法治體系,對環境保護與追求GDP表現的抉擇。(吳亦桐/程文 報道)

受環保人士關注的江蘇省"常州毒地"公益訴訟案,上月底在常州中院宣判,原告方、北京"自然之友"和"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簡稱 綠發會 )這兩個環保組織敗訴,案件受理費近189萬多元,由敗訴方共同承擔。常州中院在接受中國媒體採訪時解釋,這是根據原告方提出的訴訟目標3.7億元,按比例收取的訴訟費。

事件緣起2016年4月爆發的"常州化工毒地案",常州外國語學校因毗鄰已被污染的化工地塊,導致數百名學生中毒。自然之友和綠發會就此提起環境公益訴訟。他們成為新環保法實施後首個敗訴的環境組織。

兩家環保機構敗訴及被判承受高額受理費引起公眾譁然,有網友直指這是環境污染案件頻發的大背景下,中國政府擔憂環境公益訴訟急速增長對政府公權力的衝擊,而帶有指向性的判案。

目前,綠發會就其需要承擔的近百萬元受理費在網上發起眾籌行動,但每人限捐兩元。綠發會副秘書長馬勇認為,法院向公益訴訟案件中的環保組織收取高額的案件受理費是不妥的,環境公益訴訟立法,意在激勵社會組織為維護公眾利益提起訴訟,如果敗訴就要承擔高額受理費,有可能讓環境組織知難而退。該機構目前未對外界公示眾籌進展情況;綠發會理事長、中共組織部前副部長胡德平要求團隊公開,透明地推動這個公益訴訟。

"法制日報"等官媒周三(8日)發文滅火。指"環保組織眾籌訴訟費可能有誤會,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請減免,不要讓一些枝節擾亂公眾視野"。

兩家環保盟友在一審後出現了策略上的分歧,就在綠發會發動眾籌時,自然之友緊鑼密鼓開始了上訴準備。自然之友總幹事張伯駒在接受本台採訪時表示,希望公眾不要將目光聚焦在高額的受理費,而忽略了環境公益訴訟案本身的意義和價值。目前自然之友已經開始提交上訴材料,他們已做好二審甚至到最高法院裁決的準備。

張伯駒:從我們的選擇來說是不籌這筆錢,整個這一系列沒有結束之前,一審的判決是不生效的,這189萬不是馬上就要交;公眾有時候不知道,以為環保組織是不是要倒閉了、要破產了?其實不是,還有很多空間。這個案子的核心問題是責任主體問題,還有很多機制性問題,而不是這189萬天價訴訟費。

張伯駒強調,"常州毒地案"中涉及的化工企業,是有履責賠付能力的,兩家環保組織最基本的訴訟邏輯為"企業犯的錯不由政府買單",政府要做的是厘清環境污染的責任。

張伯駒:(污染)企業現在都在,而且有支付能力,責任主體滅失的話,那責任可能政府一定得承擔起來的。

自然之友顧問、清華大學社會學教授李楯向本台介紹,2015年1月1日起,新環保法正式實施,其中第58條規定,從事環境保護工作的組織要在設區的民政部門登記、舉辦公益活動連續5年以上、兼且無違法記錄的社會組織,可以就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這使很多早前在環境公益訴訟碰壁的機構重燃希望。事實上,環保機構依然很難成為原告,即使成為原告,也要面臨法院對企業的保護,政府對GDP的追逐在現今遠遠超出環境保護的意願。

李楯:各種情況來給你設置障礙,或者做了這樣的判決(常州毒地公益訴訟判決),或都說你沒有訴權。這其實是最基本的問題,第一就是中國司法不獨立;最終責任在哪?政府要承擔最終責任,中國的污染政府都是有責任的。

李楯認為社會組織不要僅打死老虎"和"傷老虎",要敢於挑戰"大老虎",至於訴訟的結果是輸是贏,都不及訴訟過程更有價值。很多機構在環境公益訴訟中很長的時間內,都有可能陷入困境,當石頭即將推到山頂時,會重複滾落下來。

李楯:它的價值在於挑戰司法,檢驗法治,就是逼你(政府和法院)表態,你到底是什麼立場,是一種什麼價值?在走向法治的路上我們到底走到哪一步了?中國司法已經夠丟臉了,不要再給它增加污點,這個污點是抹不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