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咬斷警長手指被判囚5年半 杜啟華出獄後欲赴英進修被拒提司法覆核

外)簽證(BNO簽證),或將申請成為英國國民,增加其逃離監管風險。

司法覆核申請人為杜啟華,建議答辯人為懲教署監管案件審核委員會(Supervision Case Review Committee)。入稟狀提及,委員會在今年4月1日拒絕申請人離港修讀英國伯明翰大學法律學士學位的申請,而申請人從未違反監管令,並已獲相關錄取通知,認為委員會決定重大干擾一名釋囚之行動自由,對《人權法》保障的遷徙自由構成不相稱的限制。

入稟狀指,申請人2021年被裁定4項刑事控罪罪成,判囚5年半,雖曾就定罪提上訴但被拒;後於2024年8月獲釋,監管令翌月開始至2026年8月,為期22個月2天,其間除非獲委員會批准,否則不可離境。

申請人今年初透過律師向委員會申請離港,往英國伯明翰大學攻讀法學士學位,署方高級監督Ng Kee-hang要求提供更多資料,惟署方最終在今年4月1日拒絕申請,稱就算杜不曾違反監管令,但他不曾就其刑事定罪表達誠懇悔意和反省,尚未完全改過自新及去激進,很可能在英讀書至監管期後,監管人員無法親往英國監管,若他獲准離開香港,可能會再次變得激進,作非法及暴力行為,甚至有可能違反國家利益。

離港讀書非更生及融入社會唯一途徑

署方續指,申請人持有英國國民(海外)簽證(BNO簽證),在英逗留5年及居住一年後可申請成為英國公民,增加逃離監管風險;如他違反監管令,署方無法監管或將他召回(recall)監獄。

署方並強調,英政府曾約談一位違反監管令、因危害國安被通緝人士,故委員會有理由相信如申請人違反監管令,英政府不會與署方合作將申請人送回香港。

署方又指,雖然無跡象顯示申請人情緒有異常,但如他獲准修讀有關學位,一直接受的精神科治療會遭干預,不利其精神復康。總括而言,縱使可在監管令附加新條件,但不足以解決問題及管理風險,而申請人應有資格在港獲得一系列機會提升自己,離港讀書非更生和融入社會的唯一途徑,留港接受監管是助其更生和融入社會的適當措施,而批准其申請反會構成國安危險,違反《國安法》。

杜提上訴惟委員會維持決定

杜啟華不服署方決定提上訴,指決定漠視他受《基本法》及《人權法》保障的遷徙自由,並在上訴時逐點反駁,惟委員會維持決定,稱已平衡《監管釋囚條例》和《基本法》、《人權法》,並補充指申請人離港會構成環境上的重大變化,且無論申請人是否被判危害國安罪行,委員會也必須進行客觀風險評估。

就申請人精神狀況而言,委員會指,監管令其中一項條件為申請人必須接受精神科治療,申請人如留英,監管人員無法跟進其康復進度及提供適時協助;如申請人違反監管令,或有違法危險,監管人員不能遠程提供輔導和及時採取行動。

入稟狀就指,申請人同意保護國家安全及釋囚復康,可被視為限制個人自由的合法目的,但阻止他修讀國際知名法律學院法律學士學位,與保障國家安全及申請人更生間的「合理關連」完全不清楚,反指修讀法律可助申請人了解法治重要性,達致上述目的。入稟狀又指,申請人不符入讀港大及中大法律課程的學術資格,雖另向城大提出申請,但至今未收到錄取通知書,續留港將無法修讀法律課程,對其康復造成沉重打擊,與拒批其離港所帶來的「社會利益」不成比例。

入稟狀並列出案例,指現任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曾表示,受監管人士應告知署方其離港旅遊或移民的詳細計劃,確定其計劃是否屬實,如負責監管的人員適當地獲告知受監管人士打算移居等,就無權阻止其計劃。綜合上述原因,加上被告從無違反監管令,認為拒批申請人離港讀書的申請,實超過達到監管令目的的合理需要。

指署方稱杜藉成英國公民逃離監管全屬臆測

入稟狀批評,委員會指申請人在海外修讀法學士學位課程,有可能作出違國安行為,或妨礙其更生是杞人憂天及虛構;而英政府曾約見違反監管令及遭通緝的國安犯亦與申請人無關,申請人不知該人士身分,申請人更沒就危害國安相關罪行被定罪。入稟狀指,署方指申請人藉成為英國公民逃離監管全屬臆測,加上申請人要留英至2031年才有資格申請成為公民,屆時已過監管期,是否申請公民亦與讀書無關。

入稟狀透露,申請人同意遵守一系列額外監管條件,包括但不限於提供他的航班資料、每30天與監管人員網上會面,以及在2026年8月31日前至少回港一次。根據申請人的誓詞,他即使在港時,監管人員亦每月僅探訪約一次,探訪時間從未超過5分鐘,委員會未有解釋監管人員不能遙距監管申請人的原因。入稟狀最後透露,申請人已於今年5月接受有關法學士學位的有條件錄取,最遲須於今年9月4日確認,懇請法庭就司法覆核申請在今年8月22日之前作聆訊及裁決,使申請人能如期開學。

編輯:李榮添 網編:程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