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前常委、港澳台僑委員會前主任孫懷山,被控受賄接近四千萬元人民幣的案件,周三(9日)在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中級法院一審公開審理,孫懷山當庭認罪、悔罪,法庭宣布擇日宣判。
大陸媒體周四(10日)報道,呼倫貝爾市檢察院的起訴,指控孫懷山在1994年至2016年,利用擔任共青團中央辦公廳主任,全國政協副秘書長、常委,以及中共中央委員等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獲取土地使用權、企業經營、項目審批、職務提拔等事項提供幫助;在2000至2016年,孫懷山直接或透過家人,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折合3975萬多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