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大代表侵吞巨款检察院不作为致其潜逃

广东梅州市一人大代表侵吞公司资金3000多万元,但检察院考虑到对方的人大代表身份,未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名涉案代表已在上月中潜逃,事件在司法界引发很大争议。另外,在山西和安徽省亦分别有官员因受贿和严重违纪被查处或判刑。(潘加晴报道)

2009.06.09
现年44岁的石育清是梅州市、兴宁市、黄陂镇三级人大代表,同时还是梅州兴宁市金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法人代表。公司其他股东去年清账时,发现石育清取走3000多万余元巨款。同时还欠下多笔银行贷款,合计1亿多元,大多以金兴公司董事长王佛鹏及亲属的名义,及其物业作为担保抵押。

事发后,王佛鹏于去年6月向梅州市公安机关举报。经警方侦查发现,从1999年到2007年,石育清用340张白条支取了3000多万余元资金,用来买奔驰、别墅等。而金兴公司的出纳吴仕平是石育清的亲戚。
 
梅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立案侦查后,认定石育清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涉嫌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今年2月23日,梅州市公安局向梅州市检察院提逮捕。但梅州市检察院却认为对他“无逮捕必要”,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梅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巫桂标早前受媒体采访时称,不抓人是希望调解此案。他不会逃跑、不会串供、不会危害社会。结果调解不成,他们两个都是市人大代表,
过去又是好朋友。

今年4月广东省公安厅经与广东省检察院侦查监督处研究后,达成一致意见,要求对疑犯石育清依法采取羁押强制措施,经报请梅州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梅州市公安局于上月19日对石育清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但此时石育清已经潜逃,目前石育清被梅州市公安局通缉。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从本案情况看,石育清符合必须逮捕的法定情形。在未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任何强制措施的前提下,检察机关不能认为“他不会逃跑、不会串供、不会危害社会”。按中国法律规定,人大代表不是犯罪的保护伞”。人大代表不享有“刑事豁免权”。

此外,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巢湖市政府原秘书长曹亚东受贿案作出终审判决,曹亚东收受贿赂合计140多万元人民币,终审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曹亚东曾先后担任巢湖市居巢区区长、区委书记,巢湖市政府秘书长,巢湖市委党校副学校长等职务,其受贿行为主要在在任巢湖市居巢区区长、区委书记期间。
2008年7月曹亚东涉嫌受贿被逮捕。

而安徽省池州市检察院近日亦对六安市政协原副主席周益先,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起诉。据检察机关指控,周益先在担任叶集镇党委书记和叶集试验区工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少缴土地出让金、解决干部身份、工作调动、职务升迁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收受25人财物折合约90多万元人民币。另外,周益先家庭财产中还有88万余元人民,币其本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合法。

另外,山西省纪委周二通报,山西省委原副秘书长冯其福。因严重违纪案件已被开除党籍处分。通报指出,冯其福利用曾担任山西省委副秘书长和吕梁地区行署主要领导的职务影响,和担任中吕能源公司、中吕焦化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与其堂弟和另一名公司法定代表人,共同侵吞国有资产数千万元。该案件已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新增评论

请将评论填写在如下表格中。 评论必须符合自由亚洲电台的 《使用条款》并经管理员通过后方能显示。因此,评论将不会在您提交后即时出现。自由亚洲电台对网友评论的内容不负任何责任。敬请各位尊重他人观点并严守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