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耳邊風】強國機密沒有硬性規定保存 發文機關可要求銷毀

2020.12.11
【耳邊風】強國機密沒有硬性規定保存 發文機關可要求銷毀 強國機密沒有硬性規定保存,發文機關可要求銷毀。
粵語組製圖

由於過去有所謂「天安門文件」泄露到海外,所以不少人對強國的保密機制也頗好奇。其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在八年前就已經訂立了「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條例」第七章第三十四條則指出:「涉密公文應當按照發文機關的要求和有關規定進行清退或者銷毀」。跟外國一般要求「機密檔案保存若干年,並在限期之後解封」不同,原來強國的黨政絕密均沒有硬性規定保存,官員幹部可以對機密文件的保存期限自行「酌情決定」,而且發文機關可要求銷毀;所以很多珍貴的歷史資料都可能會灰飛煙滅!

「條例」又訂明:涉密公文分「絕密」、「機密」和「秘密」三大類。「條例」第六第二十六條指出:涉密公文應當通過機要交通、郵政機要通信、城市機要文件交換站或者收發件機關機要收發人員進行傳遞,通過密碼電報或者符合國家保密規定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傳輸。

令吹哨人覺得嘖嘖稱奇的是,「條例」第四章第十四條訂明:「一般不得越級行文」,「特殊情況需要越級行文的,應當同時抄送被越過的機關」。那麼官員幹部有甚麼為非作歹,下級官員其實也沒有甚麼渠道可以正式申訴或及時指出問題!

另一點有趣的地方是,「條例」第四章第十五條第(六)款指出:受雙重領導的機關向一個上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抄送另一個上級機關」。那就是說,若然你有兩個上司,「必要時」才抄送另一上司;甚麼才算「必要時」,人言人殊;所以實際上,這已是等如開了方便之門給受到「雙重領導」的機關游走,亦等於「雙重領導」根本就名存實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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