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於去年香港佔領行動期間,以鐵馬及磚塊等衝擊立法會大樓的示威者,周二(25日)被東區裁判法院改判入獄三個半月,同案另一示威者押後宣判。
裁判官判案時說,不能將此類衝擊行為合理化,亦不認為有例外情況可判緩刑。
案中四名示威者早前承認刑事損壞及參與非法集結罪,各人被裁判官判處150小時社會服務令。
律政司不滿刑罰過輕,要求法庭改判即時監禁。
主任裁判官周二改判其中三名被告,刑事損壞罪判監一個半月,參與非法集結罪判三個半月,同期執行。
三人獲准以二千至三千元保釋等候上訴,期間要到警署報到。
另一被告則需要等候勞教中心報告,押後至九月八日宣判,期間還押監房看管。
控罪指四人去年11月19日,在中環立法會綜合大樓非法集結,並損壞立法會大樓九道玻璃門、七道玻璃幕牆、一道石門及二十五塊渠蓋等。
主任裁判官改判時表示,考慮當日新聞片段及案例,認為判社會服務令刑罰過輕。辯方律師求情指,事發在佔領行動期間,各被告已在街頭露宿一個月,情緒波動,當時受錯誤訊息影響,亦算是受害者,加上被告已經知錯,希望判處緩刑。
但裁判官說不能將行為合理化,不認為有例外情況可判緩刑。
另外,政黨"街坊工友服務處"一名義工,去年11月30日在金鐘聲援佔領行動期間,被控兩項襲警及一項嚴重傷害他人身體罪。周二在東區裁判法院裁定全部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