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浩铭完成刑事藐视法庭罪刑期 申请上诉终院被驳回
2018.08.16

社民连副主席黄浩铭在2014年占领运动期间,在旺角阻碍执达吏清场而触犯刑事藐视法庭罪,被判入狱四个半月;黄在囚时就定罪提出上诉但被驳回,他出狱后以案件涉及重大公众利益为由,再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上诉庭周四(16日)颁下书面判词驳回申请,并下令黄浩铭承担律政司共62000元讼费,不过他仍可直接向终院提出上诉。
黄浩铭申请上诉终院就刑事藐视法庭罪的犯罪意图提出争议,要求终审法院澄清有关法律观点,包括犯罪意图的必备条件,以及针对案件所必须的犯罪意图。
上诉庭指在案件的判决中,上诉庭没有就犯罪意图的必备条件作出普遍性的决定,因而不适宜将法律争议交由终院澄清;至于黄浩铭认为单纯意图阻碍或干扰执达主任执行职务,不构成刑事藐视法庭,虽然这涉及重大而影响广泛的法律争议,但上诉庭早已指有关说法不成立,且未能合理指出上诉庭犯错,故不会有胜诉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