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周二(30日)推出《基本法》23條立法諮詢文件,宣布將全新訂立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涵蓋5類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當中「竊取國家機密及間諜行為」,對於「國家秘密」的定義亦跟隨大陸法例寫法,比2002年諮詢文件更廣濶。有前新聞系教授分析指,港府在23條拉闊紅線,在「國家秘密」包含社會、經濟元素,其定義無遠弗屆,打擊新聞自由。前國際特赦組織成員指出,23條「國家秘密」的闊度與大陸接軌,連分享政府公開的資訊也可能墮入法網。

在2002年諮詢文件「加碼」
保安局的公眾諮詢文件指出,香港現行的《官方機密條例》未有採用「國家秘密」一詞,只是保護幾類特定的機密資料,因此有需要完善相關條文以有效地保護國家秘密。文件跟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對「國家秘密」的定義,即有關秘密「洩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
這次政府建議的「國家秘密」範圍涵蓋7大項,包括國家或香港特區事務的重大決策、國防建設或武裝力量、外交和對外事務、經濟和社會發展、科技發展或科學技術、維護國家安全或香港安全或偵查罪行的活動、以及中央與特區之間的關係。其中,與2002年的23條立法諮詢相比,經濟、社會和科技發展等屬新增範疇。
周二在討論23條立法的立法會聯席會議上,新民黨議員李梓敬表示,媒體在接觸和發放涉及國家安全的消息時,或會擔心誤墮法網。保安局長鄧炳強回應,會就重大公眾利益能否作免責條款收集意見,又說條例中已清楚列明「國家機密」的範圍,靠「常識」便可以分辨。
鄧炳強說:「如果看到印有政府高度機密,這很清晰沒有合法權限。第二,視乎是否與國家安全有關,舉例天氣預測與國家安全無關,但如涉及防務、部署,很明顯涉及國家安全。」
分析:比大陸「更辣」 更難做調查報道
香港浸會大學前新聞系助理教授杜耀明指出,文件所指的「國家秘密」是很闊的觀念,當中包含「國家或香港特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秘密」;而所謂「機密」是泛指機關裡的「機密」,內容是軍事國防,外國用法例是防止官員洩密,而不是以此規管市民、記者發布訊息。
杜耀明說:「我第一個感覺是打了一個冷震,現在政府的定義比大陸國家安全法是更嚴密。非法披露『看來』屬於機密的資料,又損害中央和特區的利益,這個很闊。當然『看來』是誰『看來』,你『看來』還是我『看來』?當然是他『看來』。」
親建制的《星島日報》周三(31日)亦發表 社論,指諮詢文件擬明文定義的「國家秘密」涵蓋範圍太廣泛,憂慮「今後在沒有合法權限下披露一些政府尚未正式公布的政策內容,隨時可能誤墮法網而放棄報道,影響新聞自由」。在港媒界有「憲報」之稱的《星島》,以往一直依靠疑似來自政府內部的「消息」,預早報道政府即將推出的新政策,或為新措施作「放風」報道。

杜耀明分析指,官方將進一步統一資訊,而所謂「政府消息」、「權威消息」也是得到官方首肯才發布出去;而法例通過之後,調查報道更容易觸及紅線,記者更難監察政府。
杜耀明說:「早幾分鐘報道也應該是(國家秘密),只不過最主要就是得到他(政府)的同意,由政府高層放風是無事的,你(記者)拿到便會出事。」

大陸公開官方資料 或構成「洩密罪」
1993年9月,《明報》駐京記者 席揚,因為取得並報道內地經濟宏觀調控政策的資訊而被捕,翌年被北京市中級法院以「竊取、刺探國家機密」罪名重判12年,直至1997年1月才獲北京假釋出獄返港。
前國際特赦組織中國研究員潘嘉偉指出,港府在諮詢文件以「秘密」,而不是用「機密」一詞,當中包涵的範疇很廣,情況如同大陸。
潘嘉偉說:「他(港府)完全用了大陸(的看法)去看國家機密、絕密和秘密的三個級別,他完全用了同樣的系統及做法來說明。關於外交和外事,除非中國鎖國,香港是一個國際金融中心,全部東西都是對外事務和對外。對外的外交的時候會談論到香港,比如經濟發展如何,這些其實已經是(犯了23條)。」
潘嘉偉又以「六四天網」創辦人 黃琦作例子,黃琦公開了四川官員貪腐的資料,2019年被控「故意洩露國家秘密」和「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機密」,判囚12年。

潘嘉偉說:「其實那些是公開的,因為已經是有文件的,官方自己都有文件指出,這幾個官員是有問題,而他真的公開了,然後就說黃琦是洩露國家機密,那他已經坐了十幾年監。」
他質疑,日後廉政公署公布的貪腐名單,傳媒或公眾有沒有權利公布,港府應清晰說明。
自由亞洲電台粵語組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