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刊憲三小時完成首二讀 羈留期最多至16天可禁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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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旋風式於周五(8日)刊憲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不足3小時後,立法會便加開特別會議馬上首讀及二讀,法案委員會隨即下午逐條審議,並於周六、日再加開會議。從草案可見,罰則大增,當中叛國等罪刑罰最高可處終身監禁。而且多項罪行若涉及「勾結境外勢力」,最高刑罰都會提高約 3年。有別於北京直接訂立的《國安法》,23條立法中並無列明各罪行的最低刑期,且因應情況,可向裁判官提出讓被捕人在羈留期間,不得諮詢律師。

立法會主席梁君彥說:「政府法案首讀。」立法會秘書長陳維安說:「《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梁君彥說:「二讀,保安局局長。」

保安局長鄧炳強隨即就二讀發言,簡介立法背景和草案內容。鄧炳強說:「我希望議員能夠支持《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儘快將立法工作完成,早一天得一天。」

首讀二讀會議不足15 分鐘 叛國可判終身監禁

會議歷時只有約12分鐘,便二讀辯論終止待續,交由法案委員會下午連開兩場共4小時的會議,對條文「逐條審議」。

俗稱「基本法第23條」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長達212頁,分為9個部分,包括叛國;叛亂、煽惑叛變及離叛,以及具煽動意圖的作為;與國家秘密及間諜活動相關的罪行;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境外干預及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組織;與維護國家安全相關的執法權力及訴訟程序;維護國家安全機制及相關保障;及相關修訂等。

各項罪行刑罰亦續一曝光,叛國、叛亂、煽惑中國武裝力量成員叛變可判終身監禁;間諜活動、危害國安的破壞活動包括損壞或削弱公共基礎設施等,可以判監20年;「隱匿叛國」即明知他人意圖叛國而不披露、境外干預可判監14 年,而所謂境外勢力包含外國政府、境外政黨、受外國政府指示的國際組織;非法披露國家秘密可處監禁10年。

煽動意圖罪亦由目前最高判監2年,大幅提高到7年;勾結外國勢力煽動更屬「罪加一等」,可判 10年,煽動對象由香港人擴闊至中國人、「特區的人」。

羈留期變2+14 天 可禁止諮詢任何律師

除此之外,草案亦建議,延長危害國家安全被捕人目前48小時的羈留期至最多16天。警方可向法院申請讓被捕人在48小時羈留期間禁止諮詢任何律師,48小時屆滿後則不得限制諮詢律師;但同時可因國安理由限制諮詢個別律師。草案又列明在特定情況下,警方可在沒有手令下進入及搜查地方。

草案也修改囚犯行為良好可獲三分一減刑規定,若屬危害國安而服刑的囚犯,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減刑後該囚犯不會不利國家安全,否則不能獲減刑。條文更列明,23條生效前判處仍適用此條款。換言之,「黎智英案」、47人案等或受影響。草案也有措施針對犯國安罪行後「潛逃」的人,包括提出可以撤銷其特區護照、暫停專業資格、而向潛逃者提供資金等協助可以判監7年。

議員:一星期開7 天也要盡快完成審議

在法案委員會首次會議,多名議員表明想盡快完成審議,交上大會恢復二讀辯論。葉劉淑儀說:「今天真的是歷史時刻,我本人等了20多年。」

經經民聯林健鋒說:「我相信未來這段日子我們都會密集式開會,如果主席你下命令一星期開七天(會議),甚至晚上加班,我們都會盡量配合。」

議員續開始逐項條文審議,當中針對草案中的「國際組織」定義進行討論。按條文,「國際組織」泛指「某組織,其成員包括一個或多於一個國家、地區或地方」,新民黨黎棟國質疑定義過闊。黎棟國說:「例如以香港來說,香港仔也是一個地方,在地方成立一個組織包進去,那麼香港仔成立的任何一個團體都變成國際組織,如果只看字面。」

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解釋其實當局有作平衡:「我們在這裡收窄,會令一些可以說是掛羊頭賣狗肉的機構,若因為收窄定義我便沒有辦法將他放進去,導致我們的條例效用大大減少。」

其後經民聯盧偉國也問及,外國某些專業組織會否跌入國際組織的定義。鄧炳強強調,國際組織並非負面的詞語。鄧炳強說:「要達至有些情況配合其他(犯罪)元素,不要拘泥於這是中了國際組織就大件事了,其實這是中性名詞。」

稀有地周日也加開會議

由政府1月30日宣布啟動23條立法諮詢,到今首讀二讀,為時只有一個多月。雖然梁君彥聲稱沒有死線或時間表,但法案委員會將於周六(9日)、日(10日)加開共8節會議,可見相當趕急。

記者:淳音、李向陽 編輯:溫曉平 網編:程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