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爭議|懲教署譴責陳文敏評論失實誤導 陳文敏:港府做法不能與言論自由銜接
港府「反駁隊」周三(24日)深夜發聲明,譴責名譽資深大律師陳文敏在《明報》專欄一篇質疑《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新訂的假釋規定,可能令法例變得具追溯力的文章「失實」及「誤導」。陳文敏接受本台訪問時就反駁,懲教署至今仍未界定何謂「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批評港府做法不能與言論自由銜接。
陳文敏《明報》專欄 質疑23條假釋新規定違《人權法案》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客座教授陳文敏周三(24日)在《明報》專欄,以題《追溯效力》撰文,就《維護國家安全條例》(23條)修改假釋規定提出兩大爭議,包括懲教署長有權自行擴大危害國安罪行的範圍,撤銷非《國安法》定罪囚犯的假釋安排;以及賦權懲教署重新考慮法庭已考慮的因素,因而改變判刑時獲假釋的條件,而令23條具追溯力,此舉與《香港人權法案》違背。
港府反駁隊:文章「失實」 國安罪行定義清晰
懲教署周三近午夜發新聞稿,點名譴責有關文章「失實」及「具誤導性」,指香港的法律從沒有給予任何在囚人士,必然獲得提早釋放的權利;又反駁指《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7條就「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作出清晰定義,因此並不存在「懲教署長自行決定擴大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範圍」。
陳文敏:旨在提出爭議觀點 質疑港府反應顯恐慌
陳文敏接受本台訪問時表示,他的文章只是提出有兩個值得爭議的法律觀點,大眾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但他只是提出質疑的言論就受到港府譴責,反問還有誰會有勇氣向手執公權的人提意見。
陳文敏說:「不久之前,我們的特首還在說香港的言論自由無被削減、政府是可以被批評的,但我們現在看到一個活生生的例子,就是只是提出一些不同的意見,政府就會高調地譴責,那這跟言論自由如何可以銜接到?而這是否早前終審法院法官岑耀信辭職時,其中提到一件事,就是政府已經變成很恐慌、paranoid(偏執)的,這個態度是不是正正就表達出來呢?」
港府反駁仍未提如何界定「危害國安」 陳:難證明反面事實
陳文敏又提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相關條文,懲教署長有權評估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其中一類,為「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但懲教署在新聞稿中仍無回答準則何在。
陳文敏說:「譬如一個可能是被判非法集會或暴動罪的人,他已在坐牢,他有權知道到底他的罪行是否可以得到減刑;幾時得到、幾時得不到減刑呢?這有最基本的法治原則在內,哪準則是甚麼呢?我看不到這(觀點)如何不實……但似乎懲教署作出的答辯內,完全無解釋或接觸到最終一個問題,你(署方)如何去界定哪些罪行是危害國安所以不獲減刑,哪些是呢?」
陳文敏又解釋,為何會質疑23條下對假釋的新規定如何構成追溯力,因而違反《香港人權法案》。
他說:「除非你能夠證明和令他(署方)相信你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要證明一個反面事實是相當難,在法律上已經構成『不予減刑的推定』(Presumption against remission),即是起點是不會獲減刑。當你是改變了這個制度的時候,而這個改變是有追溯效力的時候,那一個很大的疑問就是,這樣是否公平呢?」
陳文敏指,他身為學者預視到文章提及的問題很可能發生,所以撰文希望可以引起討論;又指很多政治案未審先囚的還押被告,在決定認罪與否前,會以一般可獲減刑的假設下計算。如今「遊戲規則」突然被改變,他形容今日提出的質疑,本來應在立法前由立法會議員提出。
記者:梁銘康(曼徹斯特) 編輯:施芷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