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為「國家安全」立法「試水溫」 中西區區議會主席鄭麗琼被捕


2020.03.26
hk-cheng 民主派人士形容,港府這次拘捕鄭麗琼(小圖),是為將來制訂《基本法》廿三條「製造藍本」。(張展豪 攝 / 鄭麗琼臉書圖片)

中西區區議會主席、民主黨區議員鄭麗琼,被警方以涉嫌干犯「煽動意圖罪」拘捕,成為香港警方近兩個月內拘捕的第三位區議會主席。法律界人士形容相關條例是殖民時期的生鏽惡法,反映港府不需要訂立《基本法》廿三條,都能製造寒蟬效應;民主派批評警方濫捕,亦有民主派人士預料,港府是為將來制訂《基本法》廿三條「製造藍本」。(劉少風 報道)

中西區區議會主席鄭麗琼周四(26日)凌晨在住所被警方上門拘捕,警方將她帶到葵涌警署通宵扣查。民主黨中西區區議員許智峯到警署了解,他引述律師表示,警方指控鄭麗琼涉嫌「煽動謠言」,並拒絕她與家人見面,相信鄭麗琼被捕,與她在社交媒體轉載去年九月懷疑射傷印尼女記者的警員資料有關。

親中媒體《大公報》周三(25日)報道指,近日有網民在社交網上載一名警員的個人資料,稱該名警員或於去年9月於灣仔射傷一名印尼女記者,鄭麗琼把圖文一併轉載,包括警員編號、相片、姓名等私人訊息,並貼文要求該警員「以眼還眼」。

警方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警司莫俊傑周四會見傳媒表示,警方凌晨在葵青區拘捕一名60歲女子,根據法例第200章下的第9和第10條,被捕人士涉嫌干犯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

約一百名民主派人士周四上午到葵涌警署外聲援,批評警方濫捕及作出報復。

許智峯說:警方只是針對民主派議員的言論,只是特別針對區議會主席的言論,為甚麼呢?我們只可以想像,警方公報私仇,因為我們在區議會,揭露警方的警暴和惡行,這是極可恥的行為。

今年一月,中西區區議會舉行大會,討論涉及警方的問題,警務處處長鄧炳強亦有出席會議。鄭麗琼以強硬姿態主持會議,要求未有出示委任證的便衣警離場,多名撐警人士亦因為高聲呼叫被逐。鄭麗琼亦在會上,以「PK 鄧先生」介紹鄧炳強。

翻查資料,新一屆區議會上任不足三個月,警方已拘捕三位主席及一名副主席,包括在元朗721事件八個月示威活動,元朗區區議會主席黃偉賢涉阻差辦公被捕;在2月8日,科技大學學生周梓樂逝世三個月悼念活動,西貢區區議會主席鍾錦麟涉非法集結被捕;2月1日晚上,大批示威者在美孚新邨附近堵路,抗議饒宗頤文化館旅館「翠雅山房」被政府徵用作檢疫中心,其間深水埗區議會副主席伍月蘭因涉嫌非法集結被捕。

而除了正、副主席,另外有11名新任區議員亦曾經被捕,包括有工黨屯門區議員林健翔;大埔區議員連桷璋、文念志、姚鈞豪;西貢區議員蔡明禧、馮君安、陳緯烈、王卓雅;元朗區議員伍健偉及深水埗區議員冼錦豪,11人分別涉及非法集結、阻礙警員執行職務、串謀阻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等罪。

警方今次以涉嫌干犯「煽動意圖罪」拘捕鄭麗琼,外界質疑是港府為訂立《基本法》廿三條「試水溫」。而「煽動謠言罪」屬《刑事罪行條例》第九條及第十條,其中第九條煽動意圖的定義包括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政府,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而第十條是指,任何人企圖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煽動文字即屬犯罪,可判罰五千元及監禁兩年。

身為執業大律師的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楊岳橋接受本台訪問指,「煽動罪」是殖民地時代的罪行,在香港1997年回歸前,立法局已希望提出修訂,就「煽動罪」定義加入暴力相關的元素,但回歸後政府一直沒有落實有關修訂。至今警方以「煽動罪」作拘捕,反映港府不需要訂立《基本法》廿三條,都能透過舊有法例製造寒蟬效應。

楊岳橋說:97年之後政府無動於衷,亦沒有作出任何的修訂,簡單而言,這是等同將煽動這個行為,本來基本法23條裡亦有煽動,不需要立23條,透過殖民地時代的舊惡法拿出來引用,特區政府絕對是違反人權法。

楊岳橋指,在很多實施普通法、採納《國際人權公約》的民主地方中,「煽動罪」已經不存在,因為會影響言論自由,形成白色恐怖。

熟悉保安事務的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認為,《刑事罪行條例》是香港「現有的《基本法》廿三條」,相信港府想以此為案例,成為將來制訂廿三條的藍本。

涂謹申說:那麼夠膽用刑事罪行條例(作出拘捕),其實這是香港現有的廿三條,我有理由相信,(港府)想以此為案例,一脈相承,去測試現有的廿三條,或者現有的煽動、判亂(罪),去到盡,看能不能告得入,用起上來,法庭會如何判?再看作為廿三條制定的藍本。

本身是大律師的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郭榮鏗表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是港英時代用以打擊批評港英政府的異見份子,對上一次動用條例並審至上訴庭是1952年,當時成功控告《大公報》刊登的文章干犯相關罪行。

香港人權監察批評,煽動罪過時兼定義廣泛,並違反載於《基本法》第39條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及《香港人權法案》。人權監察亦指,聯合國已多次批評香港《刑事罪行條例》中的煽動罪和叛國罪定義太闊,過去已不止一次促請港府修訂罪行,致完全符合公約。

新增評論

請將評論填寫在如下表格中。 評論必須符合自由亞洲電台的 《使用條款》並經管理員通過後方能顯示。因此,評論將不會在您提交後即時出現。自由亞洲電台對網友評論的內容不負任何責任。敬請各位尊重他人觀點並嚴守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