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警不示編號記協提司法覆核勝訴 警上訴記協再呈新證

2019年反修例運動期間,「速龍小隊」及防暴警察多次沒有展示警員編號,及後又改以行動呼號代替,香港記者協會連同數名市民,不滿警方相關安排,認為違反《人權法》並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法官周家明2020年裁定記協勝訴,並指本案沒有證據顯示,警方曾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警員正確展示有關編號。警方其後不滿裁決,提出上訴,並提出把新證據呈堂;與此同時,記協一方亦提出新證據,包括證明警員多次沒遵從呼號系統實為普遍現象。高院上訴庭周三(17日)頒下裁決,認為新指控超出原本案件範圍,該部分新證據須剔除,同時下令律政司在28日內就指控再遞交書面回應。

相關訴訟原涉及3宗案件共5名申請人,分別為陳恭信、魯湛思、吳康聯、香港記者協會及楊子俊;答辯人為警務處處長。申請方因不滿「速龍小隊」及防暴警察,在2019年反修例運動期間沒有展示警員編號,因此提出司法覆核。

高等法院法官周家明於2020年11月18日頒下裁決,指警員執勤時未有展示可供識別身分的獨有標記,如警員編號,做法違反《人權法》,又指警方現只依賴投訴警察投訴課及監警會的兩層投訴機制,未能符合《人權法》要求,認為政府有責任訂立獨立機制,處理市民對警方的投訴。

警方不服裁法提出上訴,同時提出申請提交與警方措施及警察投訴課有關的新證據,上訴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及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處理,並於前年9月頒下判詞,批准警方新增部分新證據,惟雙方以書面處理理據再釀爭議。

上訴庭周三頒下的判詞顯示,律政司一方遞交的證據指,警方有採取措施,確保新警徽政策(Insignia Policies)有效實行,包括適用於防暴警察的「行動呼號」和適用於「速龍小隊」的「Alpha ID」系統;另律政司一方指,申請人稱警方執行不當的指控,部分屬新政策推行前情況,其後已迅速修正,另部分則屬個別情況。

不過,申請方的回應就反對情況屬個別事件,並指警方違規情況具規律性,同時引用傳媒報道及影像等加以佐證,強調情況絕非孤例。不過,律政司一方質疑,申請方是藉回應為名,「偷襲」呈交新證據,從而提出原審時未曾作出的新指控,並要求法庭剔除申請方遞交的新證據。

而申請方就回應,指證據是用以證明違規情況非個別事件,屬普遍情況,認為沒有超出原有指控範圍,即警方有系統而持續地沒有展示相關警員編號或警徽。

判詞最終裁定,申請方就警方違規具規律的說法涉及新指控,同時超出原有指控,故裁定該部分內容須剔除,惟判詞同時指出,律政司一方遞交的誓詞,本身沒有指明違規屬「個別情況」,惟法官重讀一名總督察的誓詞,至少4段使用了有關字眼,但並非用以解釋違規情況,直至律政司一方遞交陳詞時,才首次把「個別情況」與「違規」掛勾,故申請方質疑律政司稱違規屬個別事件而提交的新證據,雖屬首次提出,但具有一定道理,而申請方亦有權提出新證據作出反駁,而為公平起見,批准律政司一方在判詞頒布後28日內再遞交書面陳詞作出回應。

案件原有5名共有申請人,並分成3案提出司法覆核,而是次判詞僅涉及當中兩案,其中以香港記者協會作申請人的一案,由資深大律師潘熙、大律師黃宇逸代表;另3名申請人,就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彭耀鴻及大律師白天賜、黃雅斌、楊嘉瑋代表。兩案的答辯方均為警務處長及律政司長,並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陳浩淇及大律師鄧俊傑代表。

案件編號:CACV644/2020、CACV645/2020

記者:吳婷康 編輯:溫曉平 網編:池煥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