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動分裂】叫喊「光時」口號 「第二代美國隊長」囚5年9個月
香港反修例運動中,被稱為「第二代美國隊長」的馬俊文,上月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名成立,周四(11日)被判入獄5年9個月。辯方庭上指本案嚴重性較首宗國安法定罪的「唐英傑案」為輕,未達可判處5年以上刑期的「情節嚴重」情況。法官陳廣池不認同說法,指馬涉及20宗事件,質疑辯方為何覺得並不嚴重。
案件於周四(11日)下午判刑,辯方早上求情時引用「唐英傑案」,指「馬俊文案」情節較輕。辯方解釋,馬被捕時表現合作,未有衝擊及公然對抗;並非於特定的紀念日犯案,主要為單人活動,而叫喊的口號並無實際意義;更無任何暴力衝擊行為,傷害他人身體。加上此案是國安法第二宗定罪案件,未有清晰量刑指引。因此認為案件未達判處5年以上刑期的「情節嚴重」情況。
辯方於庭上引述心理專家報告,指馬俊文案發時精神沒有重大問題,有一定理解能力,亦沒有積極參與2019年的社會事件。不過馬經常感到孤單,沒有甚麼嗜好或夢想,而馬撰寫求情信就此點解釋,自言成長過程孤獨,參與「和你Sing」等活動可與人接觸。辯方又指,馬反對香港人抱有仇恨,不接受「私了」,故從沒出現傷害他人的暴力行為,強調他已意識到相關情況,亦願意於獄中接受心理輔導。
惟法官陳廣池反對說法。他質疑指,唐英傑僅於一日犯案,但馬叫口號達20次,質問「點解佢唔係特別嚴重?」。陳又指馬的求情信下款寫上「美國隊長2.0敬啟」,認為馬對身分感到自豪。
陳續指,20宗事件證明馬不是一時衝動,或單一干犯控罪。他認為馬是「一而再、再而三」宣示口號,相信對方是「真心誠意」地說出其立場,並非如辯方所指是「假大空」。
案情指報稱無業的30歲馬俊文,被指於去年8月至11月期間不斷公開宣揚港獨,藉此煽惑他人分裂國家。他被控以《港區國安法》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拘捕,於去年11月被捕還押至今,區域法院於上月25日裁定其罪名成立。該控罪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由於案件在區域法院審訊,判刑上限是監禁7年,最後判囚5年9個月。馬俊文成為本港第二位國安法罪成被告。
記者:沈彥恒 責編:張薇 網編:劉定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