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擬修《保護海港條例》毋須再證「凌駕公眾需要」 評論:未來更趨「中央集權」
香港發展局提出修訂《保護海港條例》,建議至少16項工程,毋須再證明工程須具「凌駕性公眾需要」,並由司長級官員審批。曾就維港填海司法覆核的保護海港協會副主席徐嘉慎表明反對,形容等同廢除現行條例,恐維港將就此消失。本土研究社向本台稱,批評修例是「自己制衡自己」,為自己權力延伸「開路」,變相收回「還港於民」的承諾,又同意連同港府相繼推出的城市規劃和土地等條例修訂,反映香港未來發展更趨向「中央集權」,矮化公眾「話事權」。
港府指《保護海港條例》「過緊」阻礙發展,日前向立法會提出修訂草案「拆牆鬆綁」,提出影響海港不多於3年、範圍不多於3公頃的「非永久性填海工程」,或不多於0.8公頃的海港改善工程,可由司長級政府官員批出豁免,不需證明工程須具「凌駕性公眾需要」。
評論:未來更趨「中央集權」 矮化公眾「話事權」
本土研究社成員黃肇鴻向本台指出,《保護海港條例》立法原意基於確立「海港是公眾資產,而非任何一人的資產」,而今次修訂範圍形同「鑽了一洞」,削弱公眾「話事權」,「無差別豁免」港府和私人發展商,去進行超出「實際所需、逼切性以至公眾利益」的工程。
黃肇鴻說:過去有關《保護海港條例》的訴訟判決之後出來的結論是,要「還港於民」。這是過去20多年來,民間社會的努力而得出的成果慢慢收回。未來的規劃亦毋須再以民為本,因為政府不用再問市民,亦沒有法例上的限權,基本上是司長決定甚麼就是甚麼。
黃肇鴻補充,港府在修例建議所要豁免的16項小型工程清單(見下圖),包括興建海濱長廊、小碼頭、觀景台等工程,以及餐飲等相關公眾市容設施,形容綜合起來「規模一點也不少」。
他指出,值得留意,清單上特別加入《2022 年發展(城市規劃、土地及工程 )(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建議添加到《保護海港條例》附表中指定的項目,變相「法定清單」將能夠「無限延伸」,但任何變動均透過附屬法例「先訂立、後審議」,立法會省覽後即通過,削弱《保護海港條例》的功用,未來海港恐將被過分填平。
《2022 年發展(城市規劃、土地及工程 )(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擬目標今年上半年通過,當中按特首李家超的施政要求「以結果為目標」,在審批程序大篇幅「精簡」,包括在城規上大減公眾諮詢和申訴環節等,又擬在《收回土地條例》中新增第16AA條,即容許政府將收回土地用作任何臨時用途,不設時限,及可改變已收回土地原擬公共用途,用作其他替代的公用用途。而政府亦不需向土地前業主交代,亦無上訴或申索等配套監管機制,政府只需刊憲及在網頁發出公告,知會有關更改土地用途。
黃肇鴻認為,兩條法例修訂通過後,權力將高度集中在政府,削弱公眾「話事權」。
黃肇鴻說:其實都是中央集權,將(市民)監察和制衡權力收回。港府內部制衡,日後市民將失去申訴和反對的機會。原有兩個保護罩都沒有了,居民對公共資產和城市空間的話事權將被失去。
保護海港協會副主席徐嘉慎,日前於《香港電台》一節目指,今時今日仍有維港,正因條例能保障「還港於民」,但這次《保護海港條例》修訂形同廢除現行條例,表明反對修例。
徐嘉慎說:我們在高等法院有3個判詞是贏了,就是判市民有權反對政府填海成功,須將海港交還。現在海港只餘一半,我們救了600公頃(相等於九龍半島面積),現在條例是開倒車。填海計劃由政府提出,而批准合法的亦是政府,等於市民喪失這權利,如此下去,遲早維港會消失。
徐嘉慎又指,如果條例按港府建議而改變,保護海港協會就會取消,因為已沒法再為市民保護海港。他重申,港府所要放寬的16項小型工程,協會由2008年至今均予以支持,有關工程亦順利完成,不認為有需要修例。
《保護海港條例草案》由前任立法局議員、前環境局副局長陸恭蕙,於1996年因應市民對保護維港關注增強而提出,並於香港主權移交前完成立法。條例訂明一個禁止填海的推定,同時,保護海港協會以非牟利慈善團體成立,跟進條例實施,陸恭蕙亦成為其中成員。
據該協會過去就條例提出訴訟,包括2003年具影響力的「灣仔繞仔填海計劃」司法覆核,獲終審法院頒下判詞指,填海須先3個「凌駕性公眾需要」測試準則,包括「有迫切性、具充分理由及有即時需要」(compelling, overriding and present need)、「沒有其他切實可行的選擇」(no viable alternative)及「對海港造成的損害減至最少」(minimum impairment to the Harbour)。
記者:李若如 責編:李世民 網編:劉定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