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終審法院除夕日(周四,31日)批出律政司就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保釋的上訴許可。庭上焦點之一是,律政司指法庭考慮《港區國安法》保釋條件,不能跟一般刑事案件相提並論,稱條文中沒有「無罪假定」,引起社會爭議。香港法律學者張達明接受本台訪問時稱,當中反映《國安法》完全顛覆香港普通法,亦與香港本地法律存有不少矛盾,在政治滲入法庭的氛圍下,法庭判決「難上加難」。(李智智 報道)
就黎智英保釋的上訴許可,庭上,代表律政司的控方就《港區國安法》解讀時稱,法庭應考慮《港區國安法》保釋條件不能跟一般刑事案件相提並論,《港區國安法》並非在香港同一個法律體系下產生的,條文中沒有「無罪假定」。故在考慮是否批准保釋時,應給予「國家安全」問題更多考慮,《國安法》第42條亦列明,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嫌犯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否則不得准予保釋。
有關說法引起社會關注。身兼行政會議成員的資深大律師湯家驊,亦在Facebook撰文時指,《國安法》第5條已清楚寫明,未判罪前任何人必須「假定無罪」,批評控方律師的言論:「真丟臉」。
張達明:國安法與普通法存不少矛盾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接受本台訪問時稱,事實反映《國安法》與香港普通法存有不少矛盾。他又引《港區國安法》第5條,當中已列明:「任何人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認為問題癥結在於《國安法》立法本身是顛覆香港本地法例。
張達明說: 《國安法》不是在香港草擬的法律,在一國兩制下,弔詭之處是,現有法庭是據本地法律處理。即使你說不適用普通法,是否就等於「無罪假定」不適用呢?《港區國安法》第五條,已列明:任何人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現在令到《國安法》是完全顛覆香港現有法律。因為法律是沒有經過討論,就寫出來後,又說解釋權是在人大常委,而非香港法庭,帶出很多問題,衝擊香港現有法制,有很多不清晰地方。簡單而言,(《國安法》)並非走香港普通法。
香港法庭將面對兩套不同法制
張達明又稱,香港法庭面對《港區國安法》和香港普通法的兩套不同法制,增添判決難度。
張達明說:是很難做的。要香港法庭處理不是在香港法制下草擬的法律,本身是不是《基本法》下的設計,被硬推。一國兩制,原本是兼顧香港和內地的法制不同,現在《國安法》基本上是將國內的一套法律放在香港推行,故出現很大問題。
早於今年7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曾就相關條文「尊重和保障人權」,並「貫徹一些重要的刑事法治原則」。然而在同一時間,香港大學法律學院舉辦論壇討論國安時,港大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當時就質疑條文不一致,例如法例訂明如非信納疑犯不繼續危害國家安全,否則不准保釋,與無罪假定矛盾;而同場港大法律學院憲法學講座教授陳弘毅,亦指《港區國安法》部分條文或未必據普通法原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