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英杰案】国安法审讯「不设陪审团」被覆核 律政司代表:国安法赋权 具强制性及无须解释

2021.05.10
【唐英杰案】国安法审讯「不设陪审团」被覆核 律政司代表:国安法赋权 具强制性及无须解释 律政司司长郑若骅早前引用《国安法》第46条发出证明书,决定不设陪审团,改由3名法官组成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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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区国安法》首宗案件「唐英杰案」将于下月开审,唐英杰就律政司决定审讯不设陪审团,向高院提出司法覆核。案件周一(10日)在高等法院审理,《国安法》与《基本法》的法律矛盾再次于庭上受争辩。《国安法》指定法官、高院法官李运腾因聆讯逾时,料下星期才作出裁决。另律政司拟加控唐「危险驾驶」。(李智智 报道) 

该司法覆核聆讯于周一早上10时开审,大批警员在法院一带巡逻及戒备。已还押逾9个月的唐英杰(24岁)精神不俗。 

唐被控一项煽动他人分裂国家,及一项恐怖活动罪,案件排期于6月23日开审。律政司司长郑若骅早前引用《国安法》第46条发出证明书,决定不设陪审团,改由3名法官组成审判庭。 

戴启思:陪审团制度是基本权益 非针对第46条违宪 

代表唐英杰的大律师公会前主席、资深大律师戴启思形容陪审团制度属香港悠久传统,亦是港人的基本权益。 

戴指出,今次司法覆核并非挑战《国安法》第46条违宪,而是针对程序不公。他称,律政司司长并无提供足够理据和引用第46条而拒设陪审团,无事实证明支持理据,亦无予以申请人回应的机会,就剥夺申请人在《基本法》第86、87条所保障的权利,有违程序公义。他强调,公平程序能交由法庭决定。 

对于律政司一方引用北爱尔兰的案例称,当地的刑事检控部门同样有权安排部分案件,在不设陪审团的情况下审理,唐英杰一方回应指出,有关部门会解释相关原因,但律政司今次决定并没有提供正当理由。他重申。《基本法》确保香港享有陪审团审讯的原则,并非单纯的「案件管理(case management)」。 

戴强调,陪审团具确保审讯公平和独立性等独特价值,「若他们对法例反感,或认为检控不公、控方施行高压手段,可行使权利裁定被告无罪」。 

但李官随即反驳,指陪审团需要按照法官的法律指引和庭上证供事实作裁决,不应期望陪审团因不认同法例而令被告脱罪。 

律政司代表:国安法赋权有强制性 不须解释 

孙靖乾资深大律师代表律政司一方称,《国安法》第46条写明律政司长可基于保护国家秘密、案件涉外在因素,或保障陪审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发出证书指示。他又指出,当中写明「凡」律政司长发出上述证书,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应当」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反映有一定强制性,「并没有规定必须说明原因」。 

他又称,《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并没有赋予被告在刑事法律程序中可选择在有陪审团的情况下受审的权利。《基本法》第63条指明「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故认为是次剔除陪审审的决定属程序性决定,除非该条文违宪,唐才可申请司法覆核。 

但李官多次重申,律政司虽有权作出决定,但仍须提供正当事实证据证明其理据。他多次打断律政司一方称,今次聆讯争拗点并非违宪和条文问题,而是律政司所作决定的理由和程序问题。 

律政司加控危险驾驶致严重伤害

李官需时考虑双方陈词,将于下星期颁布书面判词。李官亦透露,律政司再申请加控唐一项危险驾驶致身体受严重伤害罪,形容「该罪行与《国安法》无关」。据悉,唐一方反对,高院排期 6月7日处理。 

另聆讯期间,李官一度称他无法下载《国安法》条文的英文版,笑称「是否因为英文版非官方版本」,又问律政司代表能否提供副本。 

唐英杰被指2020年7月1日在湾仔驾驶插上「光复香港,时代革命」旗帜电单车,冲向警方,成为首位被控违反《国安法》的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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