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涉嫌恐嚇記者被判無罪 律政司決定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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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今年被控於3年前的「六四」集會,刑事恐嚇一名《東方日報》記者, 9月3日,裁判官鍾明新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定黎智英罪名不成立,認為涉案記者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但律政司不服,並已決定提出上訴。

黎智英被指在2017年6月4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參與「六四」集會時,威脅記者X(代號),會使其人身遭受損害,意圖使他受驚。這宗案件發生在3年前,但警方在今年4月18日才拘捕黎智英,並在同日一舉拘捕包括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等十多名民主派人士,被形容是「418大抓捕」。

除了今次案件,今年72歲的黎智英至少還有4宗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包括在去年8月18日、8月31日及10月1日的3宗案件合計共被控兩項「組織未經批准的集結罪」及3項「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罪」。去到今年6月中旬,黎智英再收到警方傳票,指他在今年6月4日當晚參與非法集結,控以一項「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

另外,黎智英於今年8月10日被警方國家安全處拘捕,指他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中「勾結境外勢力、串謀欺詐和煽動罪」,獲准保釋候審。

鍾明新3日頒下判詞指出,涉案記者X(代名)不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因為他上庭時多次迴避問題;又指他被黎智英指罵後仍然帶笑,不相信是一個受威嚇的人應有的反應;因此,鍾官裁定黎智英涉嫌刑事恐嚇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