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李宇軒案「神秘律師」曾兩次涉失當行為被停牌

2021.03.31
【獨家】李宇軒案「神秘律師」曾兩次涉失當行為被停牌 李宇軒案「神秘律師」羅達雄曾兩次涉失當行為被罰停牌。
粵語組製圖

「12港人案」中,「香港故事」成員李宇軒在中國大陸刑滿被遣返回港逾一星期仍下落不明。李宇軒被控違反《國安法》的案件周三(31日)提堂,惟其仍須檢疫未有出庭,由羅達雄大律師擔任「律師代表」。本台調查發現, 羅大狀在2005年和2007年曾兩次涉行為失當被罰停牌。李胞妹回覆本台時,羅達雄並非家屬安排的代表律師,對「這樣的大律師代表我哥哥,深感憂慮」,又表示至今仍無法聯絡到羅大狀。(李智智 報道)

本台調查發現,羅達雄大律師多次被裁定失當行為而被罰停牌。據政府文件顯示,時任高院司法常務官陳爵於2007年按《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第37A條的規定公布,大律師紀律審裁組於2007年5月21日裁定羅達雄,違反《大律師專業守則》第6及第100段的規定。

翻查當年版本,《大律師專業守則》第6段規定所指涉失當行為範圍包括:沒有盡大律師職責,包括出現不誠實行為、有損大律師的職業聲名,或損害司法公正;第100段的規定則指涉違規招攬生意的失當行為。但究竟羅達雄涉及哪一方面的失當行為,現時已沒有進一步資料。

審裁組於2007年6月12日命令向羅達雄施以譴責,暫吊銷羅達雄的大律師執照資格4個月,羅達雄須支付事務費189,306港元。

另於時任高院司法常務官關家靜按《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第37A條的規定於2005年公布,大律師紀律審裁組於2005年9月26日裁定羅達雄多項行為失當屬實,違反《大律師專業守則》第7及第10(a)段的規定。據翻查當年版本,10(a)規定意指涉及沒有盡責大律師職能,出席紀律特別委員會。

審裁組命令暫吊銷羅達雄的大律師執照資格2個月,羅須支付事務費30,000港元。

有熟知行情的人士向本台稱,大律師甚少會出現該情況,「始終有損形象和聲譽」。

羅達雄過去鮮有代表反修例案件出庭。根據其所屬Olympia Chambers律師樓和大律師公會資料,羅畢業於城市大學(法學士)、香港大學法學專業證書,另有持有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 (民商法學專業)以及中國法與比較法法學碩士,能操普通話。

本台記者致電羅達雄和Olympia Chambers查詢,一直無法接通。

本台向李宇軒胞妹了解,她對於羅達雄大律師代表其兄指「非常令人擔憂」,質疑羅大狀是否可靠的律師以及其為李宇軒爭取最大權利的能力。她強調,羅達雄並非家人委派的律師代表,從傳媒才知悉消息,至今仍無法聯絡羅達雄了解詳情。

「十二港人關注組」代表鄒幸彤大律師回覆本台時稱,不便評論羅大狀的專業能力,但認為「成件事很奇怪,尤其一句都不與家人講聲」。

李宇軒早前被正式落案起訴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串謀協助罪犯及無牌管有彈藥共 3 罪,案件周三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因李的隔離令仍未結束,裁判官遂將本案押後至 4 月 7 日,其間李交由懲教署看管。代表李的大律師羅達雄離開時拒透露李的還押地點及其他詳情。

李宇軒上周一(22日)在中國大陸刑滿後移交香港,隨即被落案起訴。他家人和其委託的律師一直無法聯絡李宇軒,有傳媒引述消息指,李宇軒被單獨囚禁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由俗稱「神秘組」的懲教人員負責看管。惟懲教署拒證實李被扣押何處,僅稱會按在囚人士意願處理。

新增評論

請將評論填寫在如下表格中。 評論必須符合自由亞洲電台的 《使用條款》並經管理員通過後方能顯示。因此,評論將不會在您提交後即時出現。自由亞洲電台對網友評論的內容不負任何責任。敬請各位尊重他人觀點並嚴守事實。

評論

評論必須符合自由亞洲電台的
2021/03/31 12:45

評論必須符合自由亞洲電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