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早前表明願意到台灣自首,惟至今仍身處香港逍遙法外。由律師蕭思江擔任主席的「港人民權民生黨」,周二(2日)入稟高等法院,要求宣告香港律政司有權控告陳同佳謀殺罪。
案件原告是以「港人民權民生黨」名義營運的華孝有限公司(Sino Moral Limited),3名被告分別為律政司司長、警務處處長及陳同佳。
蕭思江:港府不了了之
「港人民權民生黨」主席、律師蕭思江周三(3日)對本台指,周二已入稟高等法院,指香港對案件有司法管轄權,要求法庭聲明香港律政司有權控告陳同佳謀殺罪。他說,下一步是找大律師接手案件。對於為何提訴,蕭思江指自己並不認識死者潘曉穎的母親,亦沒有聯絡過,但同樣作為父母,覺得她很可憐,於是想幫忙。
蕭思江說:我看到是有這個途徑,我一早跟政府說過,一年多也沒有反應,經常說要等台灣,一直都不了了之,直至近日死者的媽媽出來,我覺得她很可憐,竟然沒有人幫她,我自己都有兩個兒子,如果我的兒子被謀殺,我死不瞑目,又沒有人幫,最慘的是,就刺激到我。既然是這樣,就幫幫她。
蕭思江說,去年5月曾寫了長達10多頁的報告,包括建議港府應如何處理陳同佳事宜,他將報告交予特首林鄭月娥,當局稱會轉交相關部門跟進,但至今未有行動。
原告指台灣有死刑 在港認罪可免一死
對於港、台之間處理陳同佳案一直存在爭議,蕭思江說不清楚,他認為如果香港可以提告,應在香港處理。
蕭思江說:不清楚它們(港、台)之間的事情,但我覺得在香港可以告他(陳同佳),為甚麼我們不在香港處理這件事,而去請求台灣,把年輕人送去死?
原告指,台灣有死刑,在香港定罪比在台灣定罪更好,促請陳同佳為自己著想,承認謀殺及提供犯案細節,以便保存性命。原告又說,台灣回歸中國只是時間問題,可能不久便會發生。
原告指香港有權控告陳同佳謀殺罪
律政司司長多次表示,命案於台灣而非香港境內發生,故香港沒有司法管轄權控告陳同佳謀殺罪。
原告不同意這說法,他引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9條,指因為案發時死者是香港居民,所以香港法庭有司法管轄權審理案件,而「司法管轄權範圍內」是指受法律保護,而非人身位置。原告自言不肯定理解是否正確,希望法庭釐清有關法例,又希望可以披露陳同佳早前向警方錄取的口供,以助法庭裁定陳同佳謀殺罪成。
陳同佳曾表明到台灣自首 但承諾久未兌現
「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2018年2月在台灣殺害女友潘曉穎後返港,因盜用死者銀行提款卡提款而被捕,被控干犯洗黑錢罪,前年10月刑滿出獄後,至上月獲證實已離開安全屋,和他關係密切的聖公會教省秘書長管浩鳴指,陳同佳目前居於「不會容易與市民接觸的地方」。陳同佳早前表明會到台灣自首,但承諾久未兌現。
律政司前年發聲明解釋,香港刑事制度奉行「屬地原則」,一般只會在全部或部分犯罪行為發生在香港境內,才會有司法管轄權。對於有意見指案中加害者和被害者均為香港居民,預謀犯罪地在香港,故香港應有司法管轄權,律政司稱在香港只有足夠證據控告陳同佳洗黑錢罪。
記者:劉少風 責編:張薇 網編:劉定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