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暴亂案判囚3年 3被告聲言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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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角去年農曆年發生的暴亂事件,首宗裁定暴動罪成的案件,3名被告周五(17日)各被判入獄3年,他們全部表示上訴。法官指案情嚴重,法庭必須判處阻嚇性的刑罰。(黃樂濤 報道)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周五(17日)判刑時指出,案件的示威者以警察為襲擊的目標,意圖令警員受傷,而且人數不少,至少有20至30人。案中的首被告、香港大學女生許嘉琪,連續2次投擲玻璃樽,將玻璃當為武器,幸運地沒有警員受傷,否則後果不堪設想。

法官表示,警員在職責上主要維持社會秩序,在當日案發現場,警員裝備簡陋,身上只有警棍,而面對示威者四方八面投擲雜物,生命受嚴重威脅,在判刑時需要考慮警員的利益。

法官又指,沒有直接證據顯示參與者有預謀、有目的犯案,但在暴力層面及參與人數上,今次案件的嚴重程度,不下於發生在90年代的越南船民暴動案,必須判以阻嚇性刑罰,而且亦要向社會傳遞訊息,表明任何人參與暴動需要付出代價,考慮到3名被告沒案底及求情理由等,遂判處入獄3年。而3名被告的代表律師,隨即表示會提出上訴。

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總督察陳純青判刑後在庭外表示,今次是旺角暴動事件中,首宗以暴動罪被定罪的案件;他指警方對裁決結果表示歡迎。

陳純青說 : 裁決充分顯示了案件的嚴重性,在整個旺角暴亂事件中,接受醫療的同事(僚),是不少於103人,法庭亦清楚指出,不會姑息暴力的行為,警方對旺角暴亂事件內,所有使用暴力的人士,予以嚴厲的譴責。

被控暴動罪、將在明年高院受審的本土民主前線成員黃台仰,周五到法庭旁聽,他不評論判刑結果,但指社會應該要思考年輕人上街抗議的動機。

黃台仰說: 應該要思考年輕人,在現在的環境下,他們願意用1個代價大的方式,可能用1個相對激進的方式走上街頭,現在暴動案或者年輕人的反對運動仍在進行中,所以究竟對於香港社會未來影響有多大,現在仍未知道。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涂謹申表示尊重法庭判決,並認為判刑合適。

涂謹申說:法院一般都是對暴力的使用者嚴肅對待,如果是一些嚴重的案件,是會判阻嚇性刑罰的,無論你是7個警察打1個示威者,又或者有示威者向警察擲一些硬物,其實法院(判刑)是很一致,是同一條線(去衡量)的。

團體“香港本土”成員、立法會議員毛孟靜對本台表示,她覺得3名被告的判刑太重。

毛孟靜說:真是比我想像中重很多,我以為是(判刑)數個月,我是很錯愕的,當聽到這個消息的時候,他們(律政司)是很刻意將暴動這2個字入了這條法(控罪當中),就是有種以儆效尤的意思存在。

但是港區人大代表葉國謙對本台表示,認為判刑合適。

葉國謙說 :你挑戰執法者,執法者是維持治安的,你用這樣暴力的行為去對待執法者,一定要讓香港市民能夠知悉到,不能夠這樣挑戰執法者。

3名被告分別是港大女生許嘉琪、學生麥子晞及報稱廚師的薛達榮。控罪指3人在去年2月9日,在彌敦道近豉油街,和其他人參與暴動。

除了這件案,另外有3宗涉及旺角暴亂被控暴動罪的案件,其中本土民主前線成員黃台仰及梁天琦等10人的案件,於明年1月開審,另外2宗案件分別在區域法院審訊,其中1宗將於下星期結案陳詞,另外1宗涉及11名被告的案件,將於6月開審。

暴動罪源於50年前的“六七暴動”,港府在1970年才訂下暴動罪,但過往引用這罪名的案件不多,引用過2次。在90年代及2000年,檢控白石越南難民營和喜靈洲的暴亂事件。今次案件是回歸後首次引用暴動罪。根據法例,有關罪行的最高刑罰是入獄10年,不過區院審理案件的最高判刑是入獄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