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律師公會:「港版國安法」違《基本法》及人權公約 律政司:國安屬中央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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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將於周四(28日)表決香港國安法草案。香港大律師公會周一(25日)發聲明,質疑草案是否符合《基本法》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又說,今次由全國人大審議的「港版國安法」非經立法會實施,也沒有進行公眾諮詢,是史無前例。律政司則回應指,國家安全屬中央事權,並非特區自治範圍,中央有權力亦有責任制定全國性法律。

香港大律師公會聲明指,中國為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其中一名永久會員,安理會反覆強調,所有關於國家安全的措施,包括反恐措施,均需要符合國際人權法的要求。

公會重提03年香港特區政府嘗試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而提出有關草案時,當時社會已擔憂條文會否侵害香港居民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包括言論及新聞自由。當時港府有作出廣泛諮詢,並在公眾激烈反對下撤回,惟今次由全國人大審議的「港版國安法」非經立法會立法實施,沒有進行公眾諮詢,強調情況是史無前例,公眾理應有機會考慮及辯論一條影響他們權利及義務的法例。

公會又質疑,涉及國家安全涵蓋《基本法》第23條的範圍應由香港特區「自行立法」,人大常委無權以第18條的機制將「港版國安法」納入附件三,直指草案內容非常含糊不清,更或動搖司法獨立。

公會強調,司法獨立為香港特區的基石,不應以任何方式被削弱或動搖;「港版國安法」的消息已引起本地及國際社會的極度不安。

特區政府方面,律政司則在同日晚上回應指,國家安全屬中央事權,並非特區自治範圍,鑑於香港現時情況以及在可見未來自行立法所面對的困難,中央有權力亦有責任制定全國性法律,而該全國性法律屬《基本法》第十八條下,不屬香港自治範圍的法律。

律政司指,雖然《基本法》第二十三條香港獲授權訂立國家安全法,但並不影響中央在國家層面,為維護國家安全立法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