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必」譚得志涉發表煽動文字 被警方國安處上門拘捕

香港活躍社運人士譚得志涉嫌發表煽動文字,周日(6日)早上被警方國安處人員以刑事罪行條例中的散布憎恨政府罪名拘捕。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批評警方是以言入罪及「文字獄」。

港大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指出,自1967年暴動後應再沒引用有關條例。這條例是針對當時有人在香港宣示文革,亦針對當時有共產黨成員在港散布消息的行為及活動,形容今次引用這條例是比較諷刺。

警方國安處人員早上前往人民力量副主席、綽號「快必」的譚得志位於汀角村的寓所搜查並將其拘捕,帶往大埔警署。警方國家安全處高級警司李桂華會見記者時表示,被捕男子於今年6月至8月,在不同地區,以九龍區為主,擺設29次街站,在這段限聚令期間,對方巧立名目,指是進行防疫講座,但以大聲公廣播及透過社交平台進行直播,向市民發表涉及煽動的言論。有關煽動言論涉及兩種情況,一是引起對政府的憎惡和藐視,及字眼上引起民間不滿。

人民力量立法會議員、綽號「慢必」的陳志全,下午亦到大埔警署與譚得志會面並和警方了解事件。陳志全表示,警方在譚得志住所內,檢走他在街站所穿的衫褲鞋襪、口罩和街站所用的彩帶。據了解,譚得志曾在街站舉行最受歡迎被制裁官員選舉,又曾高呼「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

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表示,警方以刑事罪行條例的散佈憎恨政府罪名進行拘捕,違背《基本法》和《國際人權公約》保障言論自由的權利,是以言入罪及「文字獄」。他又批評政府近期侵犯市民權利的行為,正是令市民非常不滿甚至憎恨政府的原因。他指特區政府沒有自我反省施政的缺失,只知諉過於別人對政府嚴厲的批評和監察,並效法專制和極權政府打壓異己的手法。

陳文敏指有關條例自1967年暴動後再沒引用。(網上圖片)
陳文敏指有關條例自1967年暴動後再沒引用。(網上圖片)

港大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表示, 根據過去數十年的普通法判例,為避免因這類罪行門檻太低而縮窄言論自由,法院往往要求有關文字要有宣揚暴力或意圖鼓吹暴力元素,才能構成有關罪行,否則很容易變成「以言入罪」。他又說,有關條例範圍很闊,煽動文字受人詬病,過往有人曾提出應收窄這條例,以免會被濫用。

陳文敏說,如果要作出檢控,法院應闡釋條例所指的藐視、憎恨等定義;但在考慮言論自由,包括人權法及《基本法》等要求下,相信法院會採納較高的尺度及標準,甚至可能已達到能夠以行動宣示有關意圖,包括涉及暴力的情況下,才可構成有關罪行。

他認為,一般來說,在言論自由下,絕對可以作出批評,過往法院對言論自由的界定亦相當寬鬆。他反而擔心尤其警方近日好像常以法例去限制市民言論自由,憂慮是否已步入警察執政時代,令社會的自由空間收窄。

而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則表示,根據《刑事罪行條例》,如果有人造成憎恨政府、令民間互相憎恨或不滿,可構成煽動意圖,而透過文字或單張等宣傳有關意圖,可構成犯罪。他說,如要就有關罪行提出檢控,要先得到律政司書面同意。

湯家驊相信,若有人批評政府無能或處事不當,應較難達致有關犯罪門檻。如用詞比較極端並屬於持續詛咒,則可能達到有關門檻,但仍要視乎案件內容包括所用字眼、對市民的影響有多廣泛等。

湯家驊認為,有關條例是在殖民地時代制定,相信從未引用過,法庭應小心考慮。他又說,很多人以為法律不容許「以言入罪」、甚至絕對不可以發生,但有些言論亦可涉及刑事罪行,例如誹謗等。他認為「以言入罪」的說法可能令人有錯覺,以為發表言論是不會違法,強調這個理解並不正確。但他說,如果透過言語干犯罪行,犯罪門檻可能會較嚴謹,需要考慮會否因此超出《國際人權公約》保障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