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高院裁定港警非法禁去年六四集會 鄒幸彤「煽惑未經批准集結罪」上訴得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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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被指在去年透過社交媒體及報刊,發表呼籲市民參加維園六四集會,由於警方未有批准該次六四晚會,鄒幸彤因而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非法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早前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並被判囚15個月。鄒不服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周三(14日)裁定她上訴得直,即時撤銷定罪及判刑。張官在書面判詞中指,警方未有按《公安條例》考慮其他措施便禁止集會舉行,不合比例地限制集會自由;由於禁令不具合法性,即使鄒鼓勵他人參與集會亦不屬違法。親自到庭聽取裁決的鄒幸彤對於意料之外的結果,就笑稱:「估唔到喎。」

「阿牛」旁聽 向鄒幸彤指是聖誕禮物

鄒幸彤在今年1月時,因本案而被判囚15個月,其中10個月刑期與區域法院另外兩宗案件分期執行,令她面對長達22個月的總刑期。與此同時,她亦因涉及被指違反《港區國安法》下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支聯會案」而需還押,但她仍選擇親身到法庭,聽取裁決。身在犯人欄內的鄒幸彤聽到結果後,狀甚驚訝。社民連成員「阿牛」曾健成在散庭時就高聲說:「都仲有啲公義。」鄒就笑言:「估唔到喎。」曾再回應說:「係聖誕禮物。」而鄒幸彤離開法庭時,就邊走邊舉起V字手勢。

上訴人鄒幸彤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代表,上訴一方的主要爭議,是原審裁判官陳慧敏錯誤裁定鄒不能在刑事審訊中,挑戰維園禁令的合法性,且沒有考慮行使言論自由可作合理辯解,而禁令不合比例地限制了鄒的權利和自由。上訴方力陳涉案文章不構成煽惑,鄒也沒有煽惑的意圖。

裁定鄒有權在審訊中質疑禁令合法性

法官張慧玲在判詞中接納上訴方觀點,認為只有特定人士,如集會申請方,才能夠循《公安條例》的上訴機制挑戰禁止令,一般市民或會在沒有上訴機會的情況下被檢控,因此鄒幸彤有權在刑事審訊中,質疑相關禁令的合法性。

法官進一步解釋,本案控罪為普通法下的煽動罪,即煽動他人參與「禁止令」所禁集會,惟「如果禁止令並非合法發出,即使上訴人呼籲他人到維園集會,也不會違法」,因此裁定對《公安條例》正確的詮釋,應容許上訴人在刑事審訊中質疑禁止令的合法性。

判詞指警沒認真主動考慮附加條件

對於上訴人力陳疫情有所放緩,警方毋須全面禁止集會,否則屬不相稱地限制言論、集會及示威自由。張官則認為,就本案而言,沒有充足證據作出定論,惟續指根據《公安條例》第 9(4),完全禁止集會進行前,警方必須主動考慮可否容許集會在特定措施的情況下繼續進行,以減低對個人權利的限制,認為有關原則不只適用於集會其間警方的執法行動,亦適用於處理集會通知時,警方對是否禁止集會所作的考慮,警方只有在其他措施及條件不可能達到目的之情況下,方可禁止集會。

對於案中警方以公共衛生為由發出「禁止令」,張官分析指,根據警方證人警司張永勤的供詞,雖然集會組織方表明願意遵守任何合理要求,警方在會議中僅提出質疑,沒有認真主動考慮,亦沒有提議任何措施或條件,例如限制入場時段、必須使用安心出行程式、不可進食等以控制衛生風險。此外,警方向衞生署索取的報告並沒有完全反對舉行大型集會,僅不建議舉行除口罩進食的集會,六四集會並不屬此類,加上該報告是在決定禁止集會後才索取,用以準備上訴委員會聆訊,故認為警方根本從沒考慮有關報告。

鄒幸彤兩文章有呼籲意圖

法官張慧玲又指,由於沒有證據顯示警方已按《公安條例》履行「主動責任」,即考慮有否其他可行措施「容許及便利集會進行」,認為控方未能確立「禁止令」的合法性,裁定鄒挑戰成功、上訴得直。

至於鄒幸彤兩篇涉案文章,張官認同原審裁判官指,鄒確有呼籲他人到維園的意圖,在「是否要不戰而退,主動讓出維園這個戰場」一句中尤其可見。不過,因為維園禁令的合法性未被確定,即使鄒作出呼籲,亦不屬違法。

律政司表明上訴 鄒幸彤提早完成服刑

律政司一方就指,根據司法機構《實務指示》,若上訴案頒下判決後有「申請」須立即提出,惟因判案書有一定長度,望法庭允許延長限期至下周五(23日),同時表明本案牽涉重大及廣泛的法律爭議,研究判詞後或會提出上訴,獲張官批准。張官亦同意有關觀察,表明一旦律政司如決定上訴,基本上便會將案件交由終審法院考慮,「差在字眼點樣畀終審庭。」

由於鄒幸彤在案中其中10個月刑期,與2020年六四集會煽動案的12個月刑期分期執行,在撤銷本案刑期後,據知她應已服刑完畢,但仍須就支聯會案被還押。

案件編號:HCMA51/2022

記者:吳婷康/程文 責編:李世民 網編:劉定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