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政司上周單方面入稟高等法院,針對反修例運動中創作的歌曲《願榮光歸香港》申請禁制令,禁止公眾人士不得在任何平台傳播歌曲,高等法院本周一(12日)下午開庭處理申請,由《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嘉信負責。陳官質疑,律政司未有清晣釐定禁令對象,要求律政司釐清禁令對象不包括全世界(not to include the world)。律政司一方之後澄清確認,禁令只針對正傳播《願榮光》歌曲及干犯有關行為人士。陳官最終押後案件至7月21日正式審理申請。
指《願》歌令人暗示香港是擁有「國歌」的「獨立國家」
根據律政司的入稟狀,原告為律政司司長;被告為從事相關禁制行為的任何人,原告要求法庭頒發禁制令,禁止被告在網上媒體或平台上,以廣播、表演、印刷、出版、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願榮光歸香港》(Glory to Hong Kong),不論是其旋律、歌詞或與歌曲相似的改編版本,旨在意圖煽動他人分裂國家,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1條,或具有《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列明的煽動意圖,主張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
入稟狀又指,原告要求禁止被告在網上傳播《願榮光》,使《願榮光》或被誤認為香港的「國歌」,或暗示香港是擁有「國歌」的「獨立國家」,具意圖侮辱中國國歌,違反《國歌條例》第7條。原告又要求禁止被告協助、促使或教唆他人參與上述行為,或者故意授權他人參與相關行為。
律政司指有需要再釐清被告身份
處理本案的法官陳嘉信甫開庭,就關注律政司一方在入稟狀中,僅指禁制令對象(被告人)為「從事相關禁制行為的任何人」,未有清晣指出被告身份,要求律政司釐清禁令對象不會包括全世界(not to include the world)。律政司一方之後澄清,禁令對象並非「全世界」,而是「這刻」有意圖或正在傳播《願榮光》的人,即現時正干犯入稟狀中所列出4類行為的人士。
不過陳官就追問,若有人在禁令生效前,市民沒有任何相關行為(did nothing),並無意圖傳播任何東西,卻在禁令生效後才有意圖產生,這或受禁制令所限,是否也算禁制令?律政司表示「同意」,指有關人士亦包括在內,又指對禁令生效後才干犯有關行為的人士,要視乎事實及證據,判斷是否屬持續行為(continuous),同時釐清修訂禁制令的字眼,改為「正在干犯及有意圖干犯」的人士。陳官直言感到驚訝,質疑有關定義仍排除禁令生效前沒有任何行為的人士。律政司代表最終表示,有需要再釐清被告身份,需時再索取指示。
法官同意利用政府警察等官網 發布禁制令文件
另外,法庭亦關注外界從何得知禁制令的內容,以及如何向被告送達禁制令文件等。律政司回應時建議,可利用政府、警察、律政司等官方網站發布禁制令文件,並在灣仔分區警察報案室張貼能連結至相關文件的二維碼,建議最終獲陳官批准,並把案件押後至7月21日,料屆時將釐清禁令內容。
針對律政司代表的身份及職銜問題,有傳媒曾作出查詢但未獲回應,律政司代表亦在警員護送下離開法庭。
律政司早前同時在入稟狀中,列出共32條YouTube連結網址,當中包括不同版本、語言、由不同人士所演唱的《願榮光》,同時要求被告或任何人須立即採取行動,停止傳播。
案件編號:HCA855/2023
記者:吳婷康、董舒悅 責編:李世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