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被指在前線掘磚堵路角色鮮明 廚師認暴動蒙面被判4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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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香港《禁蒙面法》生效翌日,有網民發起「反極權反緊急法大遊行」,26人被控在灣仔軒尼詩道一帶干犯暴動罪,其中一人早前承認暴動及使用蒙面物品2罪,案件周四(30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王詩麗指,被告親眼目睹前線的暴力行為仍選擇留在現場,在前線積極參與對抗,掘磚堵路、主動參與暴動,有實質具體行為、角色鮮明,罪責相對較重,判他監禁3年7個月,並因為他屢次違反宵禁令充公全數保釋金。

被告陳振羚(現年33歲,案發時31歲)聽判時不時搖頭;聽到法官讀出量刑起點時,睜大雙眼甚狀驚訝,再望向親友,半舉揮手作「拜拜」之意。散庭後他在犯人欄向親友叫「睇住我媽呀!」

法官:被告的確有實質及具體的行為

法官王詩麗周四判刑時指,暴動罪是十分嚴重的行為,特別是針對執法者的行為。法庭強調,香港是法治社會、是和平安寧的社區,絕不容許本案無故、針對執法者的暴力行為。這場暴動規模不小,由集結遊行演變成暴動,於銅鑼灣鬧市進行了約1小時。暴動中的500名示威者,漠視警員重覆的警告,不斷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示威者在與警方對峙22分鐘期間,投擲了8枚汽油彈,在警員推進時再投擲6枚汽油彈。汽油彈殺傷力大,火勢可蔓延禍及他人生命及財產;當時有2名記者亦被汽油彈擊中,身體著火。

而本案被告的確有實質及具體的行為,他除了在現場現身,還被拍下拾起磚塊,雖然沒有證據顯示掟磚,但他於前線位置,親眼目睹前線行為仍選擇留在現場,表明認同他們的行為,自己亦在前線積極參與對抗。

共判囚 3 7 個月 違反宵禁令充公保釋金

王官強調,雖然另一宗案件就同一事件的審訊中,該案法官就暴動罪的量刑起點為39個月,但該判刑對她的判刑並沒有任何約束力。王官稱,被告當日身穿黑衣、戴上護目鏡及防毒面具,掘磚堵路、襲擊前線,主動參與暴動、角色鮮明,罪責相對較重,綜觀所有因素,就暴動罪,王官定下量刑起點為57個月,因訂下審期後才認罪,不能得到全數三分一扣減,扣減25%後,此罪判囚42個月2星期;而蒙面罪的量刑起點為12星期,認罪扣減後判囚9星期,當中兩星期分期執行,沒有其他減刑理由,即總刑期為監禁43個月。另外,王官指因被告「一而再,再而三」違反保釋條件中的宵禁令,下令沒收他全數5000元保釋金。

被告求情:當日原想去海洋公園 並非一心參與暴動

被告陳振羚在距離開審10個月前表明認罪。求情時指他當日原本想去海洋公園,只因巴士路線被阻未能成行才在銅鑼灣逗留,一時衝動起拎起磚頭,並非一心參與暴動,且被告並沒有全副裝備,亦非帶領角色。

案情指,2019年10月6日約下午2時,大批示威者參與未經批准遊行,由軒尼詩道近怡和街前往遮打花園,並佔據行車道。約下午4時許,有示威者在大廈外牆噴漆、拆掉鐵欄及執拾磚塊作為路障;亦有示威者放火點燃雜物。警員其後於軒尼詩道設立防線,多次警告不果後發射多攻催淚彈。當時約500名示威者於該處集結,繼續與警方對峙。

有片段拍到,被告曾拾起地上的磚頭,並站在與警方對峙的前線位置,有示威者投擲磚頭及汽油彈,另兩名記者曾被汽油彈擊中而著火。警方其後推進,制服被告在內的36名示威者,他當時身穿有黃色圖案的黑色上衣、黑色手袖,另戴著透明護目鏡及防毒面罩。

案件編號:DCCC 283/2020

記者:余法 責編:李世民 網編:劉定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