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譚得志煽動文字案上訴爭議應以涉暴力作定罪門檻 控方引逾80年前案例反駁
香港的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快必)被指於2020年時,多次在街站叫喊「光時」等口號,被控「發表煽動文字」及「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共14宗罪,經區域法院審訊後,被法官陳廣池裁定其中11項罪名成立,判囚40個月及罰款5000元。譚得志不服定罪及刑期,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周二(4日)在上訴庭首席法官潘兆初、法官彭偉昌和彭寶琴席前審理,為回歸後首宗涉及煽動罪的上訴案,上訴庭將在9個月內頒下裁決理由書。
譚得志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代表,爭議煽動罪控罪中「引起不滿」等字眼含糊,不符「依法規定」原則,認為罪行應以「煽動暴力」為定罪門檻,以符合普通法原則及保障言論自由。律政司則反駁,非暴力行為如駭客攻擊亦可危害國家安全,強調政府在維護國安上有「強烈迫切需要」;又引1939年一宗英國上訴案,指當時英國樞密院認為煽動罪條文清晰,法庭能判斷涉案言論是否煽動。
爭議煽動為普通法範疇 應以「煽動暴力」為定罪門檻
本案上訴人為譚得志(50歲),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及大律師譚俊傑代表;答辯方為律政司,由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及高級檢控官陳穎琛代表。譚得志身穿灰色西裝外套出庭,精神不俗。
譚在原審時共被控14項控罪,控罪指他在2020年1月17日在大埔海濱公園露天劇場,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及發表煽動文字;在同年1月19日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同年5月24日在崇光百貨對開舉行或召集未經批准公眾遊行、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獲授權人員作出的命令及發表煽動文字;及同年3月至7月的多次九龍街站中,作出5項發表煽動文字、1項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和1項串謀發表煽動文字。
他終被裁定7項發表煽動文字、1項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1項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1項舉行未經批准公眾遊行,及1項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獲授權人員作出的命令罪共11項罪名成立,判囚40個月。
資深大律師戴啟思首先陳詞,指出發表煽動文字罪應為普通法範疇而非成文法罪行,控方須證明上訴人有煽動意圖及相關暴力元素,又指法庭可宣告控罪需使用普通法原則,納入煽動暴力意圖。
上訴方續指,如爭議不獲法庭接納,上訴方將挑戰控罪因限制言論自由而不合憲,而控罪中「引起不滿」等字眼因定義含糊,並不符合「依法規定」原則,認為公眾難以掌握紅線,故應收窄為只限於「煽動暴力」的行為。而原審時法官陳廣池未有裁定譚任何發言煽動暴力,僅指相關言論屬「冒犯及具挑釁性」。
案件應由高等法院陪審團審理
上訴方又指,就涉案「光時」口號的意思,雖然在原審時控辯雙方均有傳召專家證人,而雙方亦同意口號其中一個意思涉及「港獨」,惟上訴方認為,這並非口號唯一意思,可有其他理解方式,認為口號的意思含糊及須視乎情況,而不同的受眾亦可有不同的理解,故控方須同時證明譚案發時的煽動意圖,否則與《基本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不相稱。
上訴方另外又爭議,原審案件不應由區域法院處理的問題,提出根據《港區國安法》第41條,列明「涉及危害國安罪行」的案件,應「循公訴程序進行」;而根據《裁判官條例》,應由高等法院處理交由陪審團審理,不可在裁判法院或區院審理,亦不應剝奪譚得志接受陪審團審訊的權利。
律政司強調原訟法官陳廣池 裁決並無不妥之處
律政司一方則回應,指煽動罪屬成文法罪行,控方在控罪書上亦列明循《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起訴,故控方毋須證明普通法下的罪行意圖;而《國安法》條文中,只指涉及國家安全的罪行「shall」(可)循公訴罪行處理,故案件只能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的說法不成立。
而原審法官陳廣池在裁決時,有提及《基本法》保障言論自由,及須考慮控罪是否合乎比例,認為他已正確判斷控罪合憲,其考慮並無不妥之處。
律政司一方續指,法庭在判斷煽動罪是否合憲時,應採用「酌情判斷餘地」標準,同時考慮國家安全風險,強調控罪有正當理由限制言論自由,而雙方都不爭議保護國家安全的需要,強調煽動罪涵蓋範圍不應只涉及實質暴力。控方並引述1952年的《大公報案》案例,指控方毋須證明普通法下的犯罪意圖,亦毋須證明上訴人涉及煽動暴力,皆因除實質的暴力行為,一些非暴力行為如網絡攻擊亦可能危害國安,而法庭可從言論字面解讀判斷是否涉及煽動。
律政司一方又引述另一宗1939年英國上訴案,指出當時英國樞密院認為,煽動罪條文清晰,法庭能判斷涉案言論是否煽動,強調政府有強烈迫切的需要維護國家安全,這樣不會削弱市民合理批評政府的權利,有關平衡及限制亦屬合理。
不過,上訴方反駁指律政司提及的案例,與本案情況非常不同,又指當時並未有《基本法》和《人權法》等針對言論自由作出保障。上訴庭法官聽畢雙方陳詞,表示將會於9個月內頒布裁決理由。
案件編號:CACC62/ 2022
記者:吳婷康 責編:李世民 網編:江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