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涉抢枪袭警紥铁工重判7年 高院拒批上诉
2019年香港反修例运动期间,有网民在10月13日在旺角示威,数名男女涉「抢犯」及飞踢一名防暴警员,其中一名被告被指协助他人逃走而企图抢去警员散弹枪,被控「企图抢劫罪」,经审讯后被裁定罪成,连同已承认的非法集结及袭警罪,被重判入狱7年,成为由区域法院审理的反修例案件中最重判刑。被告不服刑罚提出上诉,周三(5日)在高等法院审理,上诉方力陈,上诉人赤手空拳犯案,原审不应采用持械行劫案例的量刑标准作出判刑,即使当时有人手持伸缩棍对警员施袭,不代表上诉人事先知情,被告非夥同他人犯案。上诉庭法官彭伟昌及彭宝琴考虑双方陈词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方要求法庭考虑 只以拳头抢枪非持械行劫
上诉人谢信诚(31岁,紥铁工人)自前年10月开始服刑,至今已服刑逾一年半。谢由大律师马维騉代表,马维騉在庭上陈词时指,原审法官没有裁定上诉人与另一涉案男子「夥同犯案」,即使对方手持伸缩棍对警员施袭,不代表上诉人事前知情,案中亦无证据显示上诉人与对方认识,惟原审法官在判刑时,主要考虑持械行劫案例,认为有关案例并不适用于本案,要求法庭只考虑上诉人案发时只以拳头抢枪,非持械行劫。
不过,上诉庭法官彭宝琴就质疑,「夥同犯案」原则不一定需被告间互相认识;马回应时补充,指出上诉人抢枪行为,早于另一涉案男子用棍袭击警员,并指「究竟上诉人是否知悉有人用棍打警察,都系一个疑问」。惟法官彭宝琴续指出,根据控罪书,控方由始至终的立场,均指控上诉人夥同另一男子犯案,而辩方在原审时,只力陈上诉人没有抢枪意图,从未提出独自犯案的可能性,质疑现时上诉「为何要跳去考虑独自犯案?」
律政司指「夥同犯案」下 各被告行动先后次序不重要
马维騉回应称,如有一人串谋行劫,在串谋者不知情下当中有人携枪及使用,其他涉案被告的刑责也不应等同持枪行劫。他又总结指本案的证据,不足以支持用棍袭警的另一人曾参与抢枪,故此持械行劫案例的量刑指引,对只以拳头犯案的上诉人并不适用。
代表律政司的署理助理刑事检控专员罗天玮就在陈词时重申,各人行动的先后次序并不重要,犯案者也不需要事前认识,因「夥同犯案」可在一眨眼间发生,重申控方立场由始至终均指控被告夥同他人犯案,强调辩方在原审时,从未提出抢枪只涉及上诉人的个人。最终上诉庭法官彭伟昌及彭宝琴听毕双方陈词,经考虑后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法官指区院7年判刑权限 不足反映案件严重性
上诉人谢信诚被控一项企图抢劫罪、一项非法集结罪及一项袭警罪,控罪指他于2019年10月13日,在旺角雅兰中心外,企图抢劫警员X,以及用竹枝及其他物品堵路及拳打警员X。被告承认非法集结及袭警两罪,但否认企图抢劫罪受审,最终被区域法院法官谢沈智慧裁定罪成。
法官谢沈智慧批评被告证供自相矛盾,案发时针对落单并孤立无援的警员,阻止他执法是横蛮无理,为发泄而打警员是目无法纪,心怀恶意想令警员严重受伤,最终把被告判入狱7年,为区域法院可判处的最高刑期上限,亦成为区院审理跟反修例相关的案件中,判刑最重的案件。法官谢沈智慧在判刑时更特别指出,案中企图抢枪情节「极为严重」,认为区院的7年判刑权限不足以反映案件的严重性。
案件编号:CACC250/2021
记者:吴婷康 责编:李世民 网编:江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