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天下制裁」暴動案官拒納警證供 一人脫罪兩人罪成
2020年1月香港中環遮打花園的「天下制裁集會」後,有警員被追打,三名涉案被告受審,法官周四(17日)裁定,案中作供的警員證供不可靠,又指涉案男學生曾錯誤招認自己為施襲者可能是被警員誘使、威脅、暴力對待下錄取口供,惟由於沒有證據顯示男生身處現場,裁定他罪名不成立。另外兩名被告則被裁定暴動罪成,但串謀有意圖傷人罪脫,還柙至9月判刑。
官指截圖中人背包款式不同不可能為同一人
本案三名被告,分別為學生楊皓泓(案發時19 歲)、運輸工人陳國榮(案發時34 歲)及學生李旭熙(案發時19歲),其中楊皓泓及陳國榮同被控暴動、有意圖而傷人兩罪,控罪指兩人涉在遮打花園參與暴動,以及意圖使高級督察 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其中陳早前承認兩罪,楊則否認控罪受審。
法官張潔宜今裁定楊皓泓面對的兩項控罪均不成立,指控方稱暴動現場片段顯示,楊曾揮傘施襲,並在警誡下於其住宅閉路電視片段及現場片段截圖中認出自己。惟張官認為,兩組截圖中人士使用的背包款式不同,不可能為同一人。
警員作供同意截圖影像不清晰
對於楊錯認自己是揮傘施襲者,張官解釋或有兩個可能,包括楊曾身處案發現場,並干犯類似罪行,而其背包款式與揮傘人相似;又或楊沒有干犯任何罪行,但在警員誘使、恐嚇或使用暴力的情況下作出招認。張官同意辯方稱,案中負責拘捕、警誡及錄取會面的偵緝警員15945馮嘉明,幾乎忘記關於拘捕行動的所有事情,部分證供亦與書面紀錄不符,且在庭上就辯方質疑所作的解釋甚為牽強及不合理,如稱因空間狹窄故沒即時記錄楊的口頭招認,又承認非逐字逐句準確紀錄等。
此外,馮作供時亦同意截圖影像不清晰,不預期楊能輕易認出自已,而播放影片會較清晰及易於辨認,但卻選擇不播放。當楊數秒內指認自己是揮傘人時,雖有疑問卻不澄清;於案發當日從被告身上檢取的物品已毫無記憶。至於另一證人、警署警長林振雄亦同意截圖質素不高,但同樣沒考慮播放光碟。
法官批警證物員錯漏百出
另外,負責處理錄影會面光碟的女警18363黎詠思之證供,亦被張官指前後矛盾,女警並承認沒按程序處理,被張官批評作為證物員,不認真封存及紀錄證物,以致錯漏百出,因此不接納3名警員的證供,同時拒絕接納楊的招認呈堂。
張官亦不接納馮供稱,指片段中揮傘人就是楊,因馮從沒親眼觀察楊,僅以揮傘人的背包作辨認特徵,惟從楊住所檢獲的背包與揮傘人的背包款式不同。雖然馮表示有考慮揮傘人的身形及步姿等,但涉案片段並沒有拍到被告身形及下半身,因此認為沒有證據顯示楊在案發時身處金鐘,故裁定他罪脫。
被告家中檢獲物品跟施襲男子特徵完全吻合
至於陳國榮跟被告李旭熙另被控暴動、串謀有意圖傷人兩罪,涉同日在長江中心外,導致高級督察蔡棟雄、警署警長鄧偉、女警長孫偉薇、警員吳凱健及一名不知名人士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方針對陳國榮的案情指,偵緝警員8254許錦燦在現場片段中鎖定一名當日用磚頭施襲的男子,並在一個多月後,於西半山豫苑外截停並認出陳就是該施襲者。根據承認事實,陳曾表示「阿 Sir,我都係一時衝動先喺遮打花園踢咗你同事一腳」、「我有去到長江中心一帶嘅集會,我知係非法集結,但我走唔到。」
辯方審訊時曾質疑,許在庭上作供時說出很多關於施襲男子的觀察,相關內容卻沒在記事冊或書面供詞中紀錄,張官就認為,許在上庭前一個月曾取回截圖及閉路電視原片協助回想,故能詳盡指出施襲男子特徵亦不足為奇;由於警方在陳國榮家中檢獲的黑色外套、黑色泳鏡、黑色手套、黑白色骷髏圖案面罩及藍色背包,跟片段中施襲男子的特徵完全吻合,認為證明該男子就是陳,故裁定他暴動罪成。
拒為暴動罪成中大生索勞教報告
張官又指,李旭熙在警誡下,承認當時打算阻止警員離開,他身處包圍警員人群中,雖看到有黑衣人襲警,但沒有離開,故推斷他「必然是打算身在其中以鼓勵其他人繼續包圍及襲擊警員」,同時不接納李無法離開的說法,因片段顯示李當時身處人群後排,現場聚集人數不多,理應可隨時及輕易離去,裁決他暴動罪成。
就串謀有意圖傷人罪方面,張官認為沒證據顯示兩名被告與其他人達成襲警協議,或施襲前曾與任何人交流,因此裁定兩人罪名不成立。
辯方求情指,李旭熙被捕後仍努力讀書,並考獲優異成績,如願入讀中文大學,反映其勤奮上進,重犯機會微,又指李原將在明年畢業,但因本案罪成被迫延誤。其母親撰寫的求情信就指,兒子自小乖巧,知道犯錯要付出代價,但希望法庭輕判。辯方續指,本案暴動規模小,嚴重程度不及同類案件,望法庭考慮為李索取勞教報告,讓他在勞教中心增強守法意識。惟法官認為勞教中心最長只判羈留12個月,不足反映案情嚴重性,故拒絕索取報告,同時把案件押後至9月1日判刑。
案件編號:DCCC 946-948/2020
記者:吳婷康 責編/網編:畢子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