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男子不服理大暴動罪成申上訴被拒 官批證供匪夷所思

2024.02.23
【香港法庭】男子不服理大暴動罪成申上訴被拒 官批證供匪夷所思 2019年11月,香港理工大學衝突中有多人被控暴動罪。
路透社資料圖片

香港理大衝突中,17人「突圍」終被捕,當中6人被控暴動罪,其中一名被告2022年被裁定罪成,判囚4年2個月。男子不服定罪提上訴許可申請遭拒。法官周五(23日)頒下判詞,指申請人證供有違常理,部分證供更是匪夷所思,申請的所有上訴理由均沒有合理爭拗之處,拒絕發出上訴許可,同時向男子發出「減時命令」的風險警告。

原審罪成判囚4年2個月

上訴人郭添明(案發時19歲),被控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在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他在2022年12月被裁定罪成,判囚4年2個月。

上訴人不服定罪申上訴許可,上訴一方指,針對原審法官的事實裁斷上訴,又強調上訴人案發時只是留下在理大,而非留守在理大。另外,上訴人在審訊自辯時曾供稱,進入理大校園目的是就黑衣人的行為「求知」及「求真」。

不過,有關說法遭上訴庭法官潘敏琦駁斥,指上訴人身穿黑衣、其白色鞋上染有警方水炮車所噴灑的藍色液體、有機會離開理大時沒有離開、離開理大時亦是領先於人群等,認為原審法官是基於一籃子的事實裁斷,而作出定罪推論。

官處理上訴聆訊時斥被告證詞「侮辱緊法庭嘅智慧」

此外,案發於11月17日,潘官指上訴人乘的士、即使要繞道到東區海底隧道,都要前往理大,在到達理大門口見有堵塞的情況仍決定要進內,因此直言:「求真?求知?我覺得佢講嘅嘢侮辱緊法庭嘅智慧。」

潘官在書面判詞中進一步指,申請人證供有違常理之處,比比皆是,例如他非理大學生,出發往理大時已知理大被佔領,卻聲稱只為求真求知而千里迢迢從灣仔乘的士繞道經東隧前往,對為何不能使用紅隧一事顯示漠不關心,明顯地在掩飾進入理大的真正目的;又指他期間看見或經歷險境,卻依然選擇留下,而在兵荒馬亂時,在飯堂享用「免費」晚餐仍覺「幾得意」,直指他留在校園直至翌日之說法實屬無稽。

對於申請人背囊中管有的如6隻隱形眼鏡和他人的八達通等的解釋證供,潘官更形容申請人的說法,完全是削足就履和匪夷所思。

指上訴方提理據有肖見通病引案例反駁

潘官又在判詞中特別指出,大律師提出的上訴理由犯了一個常見的通病,就是力陳每一個基本事實都未必可以作出對申請人不利的唯一合理推論,惟她援引環境證供和推論的經典案例,指即使每項證據單獨來說可作無罪推論,但數項事實以幾何級數累積起來,足以屏除其他可能性而作出有關的推論,認為原審法官席前所有的環境證供的疊加效應完全是壓倒性的,供原審法官作出申請人參與了暴動的唯一合理推論,從而再作出申請人藉逗留在理大,鼓吹他人持續參與暴動,故具有參與的意圖的的推論。

因此,她認為申請人就定罪提出的所有上訴理由沒有合理爭拗之處,拒絕發出上訴許可,並向申請人發出「減時命令」的風險警告,若上訴人就法庭的決定再提上訴而被駁回,法庭可能會頒「減時命令」,令上訴人在等候上訴期間的羈押時間,不計算進服刑時間之內。

案件編號:CACC3/2023

記者:吳婷康 編輯/網編:畢子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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