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港人】鄧棨然認「妨礙司法」4月中判刑 官:幾乎一定要監禁
「12港人」之一鄧棨然周三(14日)再認一項「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案情披露,鄧獲安排以35萬元購入快艇,案發時負責駕駛快艇接載其餘11人離港。由於鄧涉及的管有汽油彈案同案被告之刑期上訴聆訊將於3月19日進行,結果具約束力,故鄧的判刑押後至4月中。法官指案件嚴重,「差唔多一定要監禁」。
鄧潛逃前獲安排上兩節免費航海訓練
被告鄧棨然(案發31歲,現34歲)在2020年8月潛逃台灣途中,被廣東海警截獲,鄧去年8月在內地刑滿出獄後被移交返港,鄧棨然早前已承認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周三再承認一項「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案發日期為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案情指,包括被告在內的12人,與兩名男子即「表哥」和「廢中」、被稱為「恩典」的女子等人,曾以Telegram通訊及親身會面,商討經海路由香港逃往台灣。2020年8月23日早上,眾人分兩路前往布袋澳,再由被告駕駛快艇經海路離港,期間被告著他人「把風」提防執法機關,又將衛星電話交予喬映瑜,著她每小時向同夥報告位置,眾人最後被內地執法部門截獲。
被告在警誡下指,他與廖子文、鄭子豪因同一宗社會事件案件而被控;他在2020年2月底3月,透過Telegram群組「勇武2.0」成員「Ronald」、「金剛」、「火雞」而認識「廢中」。他與「廢中」商討後,認為最佳做法,是由他買船再自行開往台灣。
同年7至8月,他在「廢中」安排下,於油塘上了兩節的免費航海訓練(每節3至4小時),學習操作船隻、閱讀海圖等,「廢中」其後稱尋得合適船隻,又帶被告接洽船東,二人「試船」3次後購入船隻,「廢中」支付10萬元訂金,餘款25萬由被告繳清。「廢中」另著被告支付10萬元以購買汽油及衛星電話,並安排交收;同月,被告獲一名稱為「表哥」的男子資助15萬元,二人是在社會事件中認識。
同案部分同夥仍在逃 部分已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
被告警誡下又透露,他在2020年8月的會面時,獲悉將與喬映瑜等人一同離港,「廢中」指被告、廖及鄭已出資30多萬,喬及他人同行可減輕負擔。眾人之後商討計劃細節,包括經海路潛逃的路線、海面情況、物資準備進度等,又議定一旦被截查時,便訛稱是出海釣魚,另帶備魚具掩人耳目。
直至出發當天,「金剛」及「火雞」負責接載被告、廖及鄭至布袋澳,抵達後,被告把24萬元現金交予「金剛」,囑咐對方之後把錢匯給他。被告其後開快艇至布袋澳碼頭,並接載其餘9人,但各人最後被廣東海警截獲。
海事處紀錄就顯示,被告沒有任何操作船隻的牌照,被告是涉事快艇的登記船東,該快艇長9.7米,准載總人數為12人;根據警方調查,同案8人曾在憑相認人程序中,認出「恩典」及負責接載潛逃者的司機,案情指一些同夥仍然在逃,部分已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
法官欲看涉事快艇照片 控方指已被內地扣押故沒照片
控方讀畢案情後,法官練錦鴻提出一連串疑問,包括香港與台南相距多少海里、快艇有否設船艙等,又質疑該快艇似乎不宜越洋航行,並問及控方有否船隻照片。控方回應稱,該快艇船頭位置設有「唔係咁大規模」的船艙,惟只有閉路電視截圖,法官質疑道:「連報紙都影到,你哋影唔到?」控方再解釋,快艇當日已被內地執法機關扣押,故此沒有照片。
法官續問及船上的汽油是否足以前往台南,控方指,天氣及航行路線等因素會有所影響,但沒有詢問相關專家,惟根據被告承認的事項,當天他們由布袋澳出發,啟航兩小時已被截停,即已航行300多海里,當時5桶汽油已用光,而船上尚餘25桶(每桶30公斤)。
被告曾錄取無損權益口供 惟無法協助警方再拉人
法官練錦鴻在處理求情時又指,留意到辯方在書面陳詞提及,被告曾錄取無損權益口供,惟無法協助警方拘捕「廢中」等人,關注被告有否向警方提供資料;辯方表示被告已提供資料,但沒有進行認人手續,又言上述情況可顯示被告對本案的態度,但不會要求法庭就此作進一步刑期扣減,只望「攞足三分一」的認罪刑期折扣。
就鄧早前承認的管有汽油彈案,原訂排期於本月26日,連同本案一併判刑,辯方今在庭上指,得知同案被告廖子文及鄭子豪的刑期上訴聆訊將於3月19日進行(CACC 115 /2022)。
練官就指,不知上訴庭會否作出量刑指引,但明言上訴庭決定具約束力,屆時若有決定,辯方可作進一步陳詞,控方亦有責任通知法庭。不過按照法庭日誌,「我係冇時間做到」,解釋稱雖可勉強處理,惟因「呢單案件好受公眾注目,我唔希望倉促作出決定或者唔詳細嘅理由」;又明言案件嚴重,「根據而家我手頭上嘅案例呢,差唔多一定要監禁,時間只係長短嘅問題啫」,故相信押後判刑對被告影響不大。
案件編號:DCCC1236/2023
記者:吳婷康 編輯/網編:畢子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