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12港人」案兩被告刑期上訴得直 即時獲釋

「12港人」案中兩名被告鄭子豪及廖子文,在2022年先後因涉偷渡潛逃台灣及在灣仔管有汽油彈原材料等物品兩案,各被判囚31個月,原審法官游德康下令兩案部分刑期同期執行,惟在判刑後發現兩人已服畢潛逃案刑期,故無法同期執行,並指若早知悉會下調另案控罪刑期,建議兩人考慮上訴修正。兩人早前就刑期申請上訴許可,高院上訴庭周二(19日)批准並裁定兩人上訴得直,撤銷原定刑期,並改判兩人可即時釋放。兩人散庭後向旁聽席揮手,之後擾攘約一小時獲終在親友陪同下,面掛笑容離開法院。

獲准保釋的上訴人鄭子豪、廖子文今早自行到庭應訊,其中鄭由大律師吳靄儀及高麟代表;廖就由大律師黄錦娟及管致行代表;而律政司一方則由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署理高級檢控官劉允祥代表,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彭寶琴處理。3名法官今早聽畢各方陳詞後,休庭商議約45分鐘後,批准兩名申請人的上訴許可,同時裁定他們得直,撤銷原定刑期,改判可即時釋放的刑期,又指將在6個月內補充理由。

兩人現均有工作及進修計劃

大律師吳靄儀首先陳詞,指鄭子豪獲准保釋後,從事冷氣管道安裝工作,一直準時每周到警署報到3次,望本案審結後可繼續進修;大律師黃錦娟則透露,廖子文一直努力工作和讀書,正修讀應用教育文憑,並獲浸會大學副學士課程有條件取錄,計劃下學年入學,又指廖同時在地盤工作,並報考輕型貨車牌照,積極重投社會,望法庭考慮上述因素,給予廖重新做人、重新站起來的機會。

申請方強調沒要求減刑 只望刑期能公平執行

就鄭及廖牽涉兩宗案件被控兩罪,兩人先於2022年7月15日在首案承認「妨礙司法公正罪」,各被判囚10個月,翌日(16日)再於第二宗案件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被判囚28個月及27個月,計算與首案分期執行的刑期後,二人分別被判囚31個月,若行為良好可再獲三分一刑期扣減。

惟由於二人從內地移交香港還柙至第二宗案件判刑前,已服完首案10個月的刑期,因此懲教署無法遵循原審法官命令,把第二宗案件的刑期同期執行,亦無法給予二人就首案服刑時行為良好的刑期扣減。二人因此須為第二宗案件分別服刑28個月及27個月,連同首案10個月的刑期,總刑期較判刑的31個月,將分別多出7個月及6個月。而當時原審法官發現判刑缺陷後,即建議二人考慮上訴修正刑期,並指若事前知悉刑期未能同期執行,會將二人「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罪」刑期下調至21個月,令總刑期維持31個月。

申請方強調,二人沒有要求減刑,只望刑期能體現原審法官判刑原意,並公平執行,指原審法官的建議仍沒給予二人在首案時因行為良好的刑期扣減,即若二人行為良好,可於總刑期獲扣減三分一,否則變相令二人總刑期多出3個多月,而二人在囚時毋庸置疑均屬行為良好。而假如上訴庭採用原審法官建議修正的刑期,鄭子豪須回監獄多服刑90天,廖則需再服刑30多天,認為對二人其不公平。

律政司指申請人以扣減刑期推算說法「倒果為因」

律政司一方則不同意以行為良好扣減下的刑期計算,認為即使在同一案件,不同被告有相同角色罪責、全部行為良好,各人所失去自由的時間,都會因還柙時間而有所不同,舉例若一名被告被判囚12個月但已還柙12個月,會於判刑時獲釋,但若他從未還柙,可因行為良好僅囚8個月。

律政司續指,兩名申請人是不同因素如潛逃風險或法庭安排聆訊的時間,已完成首案10個月刑期,故不能受惠於《監獄條例》第69條的三分一扣減,重申原審法官在判刑後記清晰表明總刑期為31個月,但實際無法執行的情況「根本無咩唔公平,令上訴庭需糾正」,認為沒有扣減亦不代表不公平,因獲扣減非固有權利,「係懲教嘅酌情處理」,認為申請人說法是「倒果為因」;又指上訴庭若就第二宗案件修正為21個月監禁是寬大處理,但若以申請方的方式計算,就二人控罪判處16個月刑期,即二人總刑期為26個月,則屬「明顯過輕」。

上訴方欲申訟費法官指示稍後才作申請

法官彭寶琴就回應指「唔係幾理解」律政司一方的陳詞,重提兩案事隔一天判刑,指若兩案同時判刑,便可按原審法官原意把部分刑期同期執行,以達至31 個月的總刑期,且在被告行為良好下,最終服刑時間減至20.6個月,質疑若根據律政司的陳詞,原審區院法官游德康毋須在判刑後記提出下調爆炸品案刑期,令總刑期維持31個月,「原審唔會講一句無意義嘅說話」。

法官聽畢陳詞後,休庭約45分鐘,即批准兩名申請人的刑期上訴許可,隨即亦宣判兩人刑期上訴得直,判即時獲釋,判決理由書會在6個月內頒布。上訴方表示欲申請訟費,法官就指示留待頒布書面判決理由後才作申請。

案件編號:CACC115/2022

自由亞洲電台粵語組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