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案】法官裁定「共謀者原則」僅適用《國安法》生效後言行
香港「初選案」周五(2日)續審,法官裁定,「共謀者原則」僅適用於《國安法》生效後各被告的言行,各被告之前的言行只能用作指證發言者,不得用以證明其他被告是默許或同意相關言行,包括匿名證人X所攝錄的內容亦屬此列。法官下令辯方在下周一(5日)前、控方則於下周三(7日)把書面陳詞存檔法庭。審訊下周四(8日)再續。
法官不滿控方浪費時間盤問警方證人
控方周四(1日)在下午審訊尾聲,先後傳召兩名警員出庭作供,以交代警方在Gmail及Facebook的截圖搜證工作,警員作供逾一小時,其間法官陳慶偉曾多番質問控方的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其提問用意,及後更下令休庭。周五早甫開庭,控方表示毋須再傳召證人,此時法官陳慶偉即重問控方在之前一日傳召警員出庭作供「對舉證有何用處?」期間更一度對主控、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大聲質問,指他負責本案檢控,「為何你容許副手(your junior)在這方面耗上逾一小時?」周回答時向法庭致歉,惟陳續向周表示道歉沒有用,不想見控方重覆犯錯後道歉,並更直斥道:「不是說,噢對不起,我們做錯了就可以帶過(move on)」;當周再欲嘗試解釋時,陳更厲聲著他「坐低!收聲!(Shut up! And sit down!)」
法官陳慶偉之後宣布有關「共謀者原則」爭議的裁決,指法庭不會接納在2020年7月1日之前,各被告及控方指稱的共謀者的言行(acts and declarations),可透過「共謀者原則」以傳聞證據(hearsay)呈堂為證據,裁定只能用作非傳聞目的(non-hearsay purpose)呈堂。
部分被告擬爭議表證不成立 控辯下周交書面陳詞
而各被告及控方指稱的共謀者於7月1日後的言行,法官則接納終審法院相關案例中所列的條件,故「共謀者原則」適用於現時受爭議的證據,但法庭該如何考慮有關證據的比重,現時則未有決定。
而針對辯方早前反對把由匿名證人X所攝錄的內容,即涉及新界西協調會議之片段呈堂,法官陳慶偉就指出,基於上述就「共謀者原則」爭議的裁決,亦裁定有關錄影及錄音同樣不能作為「共謀者原則」下的證據呈堂,惟仍可以非傳聞證供的方式呈堂,並重申法庭認為有關證據與控罪有關,看不到有足夠理據,令法庭行使酌情權將它們剔除,而相關詳細裁決理由將稍後補充。
控方其後表示已完成控方案情;而代表林卓廷及黃碧雲的大律師沈士文,以及代表何桂藍的大律師Trevor Beel,均表示擬爭議本案的表證不成立,認為毋須答辯;代表吳政亨的大律師亦表示,與吳政亨確認後,或亦會就毋須答辯陳詞。法官陳慶偉其後着控辯雙方,分別在下周一及下周三提交書面陳詞,並限制辯方就每名被告,只可呈交不多於10頁陳詞並存檔法庭,控方則可將不多於30頁的陳詞存檔,同時強調相關的頁數的限制已「非常慷慨」。法官李運騰就指出,辯方如爭論控方證據不足,理應不需太篇幅交代,篇幅越多,反而令證據不足機會越少。聆訊將押後至下周四再續。
案件編號:HCCC69/2022
記者:吳婷康 責編:畢子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