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助刺警男友離港 女子圖礙司法公正罪成判囚1年

2020年7月1日《港區國安法》生效後首天,有市民在維園一帶集結,有防暴警員制服一名示威者時被刺傷,襲擊者翌日在機場被捕,早前已承認暴動及傷人罪被判囚5年;其女友亦因涉嫌協助他離港,被裁定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案件周三(21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指如非警方迅速拘捕,施襲者或已在被告協助下逃出法網,會嚴重打擊司法公義,最終判入獄1年。

求情指被告角色非關鍵 法官調低量刑起點

辯方周三求情時指,被告張芷程的背景報告內容相當正面,獲感化主任高度評價,以「出類拔萃」(outstanding)及「卓越」(excellence)等字眼形容其個性及學術成就,力陳被告是獨立、有禮及有愛心的年青人,而涉案行為在當日刺警案後數小時發生,不涉及長時間周詳策劃,無證據顯示被告有參與刺警罪行亦不涉及暴力,也非出於利益或惡意,而被告角色非關鍵,只因跟黃鈞華為情侶才干犯本案,行為亦只涉及網上搜尋航班資料及購買由倫敦飛往台灣的機票等等,並不會造成太大影響,希望法庭給予較輕量刑起點。

法官姚勳智判刑時指,黃鈞華刺傷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干犯非常嚴重的傷人罪,如非警方在機場迅速成功拘捕,黃或已在被告協助下逃離法網,會嚴重打擊司法公義,表示判刑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惟被告沒預謀或組織犯案,亦承認大部分控方案情,求情顯示背景也非常正面,決定把量刑起點下調至12個月,故判她入獄1年。法官又對被告寄語,指已把量刑起點減至最低,希望被告能在獄中反省,未來貢獻社會。

同案兩被告認暴動等罪 判囚 33 個月及教導所

被告張芷程(現年26歲,見習工程師)被控一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為前年7.1維園外刺警案被告黃鈞華(當時24歲,工程師)的女友,她被指在2020年7月1日,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即意圖協助黃鈞華逃避香港警務處逮捕的行為。控方案情指,案發當日下午約4時,黃鈞華逃離現場後,張芷程為他尋找航班資料,黃最後購買當晚前往倫敦的機票,並在翌日凌晨成功登機,但最終在航班起飛前於機上被捕。

黃鈞華一案另涉及兩名被告,周霈霖(20歲,學生)事發時曾包圍警員及試圖搶犯,早前承認暴動及阻差罪,判囚33個月;案發時防暴警正在制服的羅玨琛(20歲),早前則承認暴動及拒捕罪,被判入教導所。

案件編號:DCCC189/2021、DCCC210/2021、DCCC809/2021(已合併)

記者:吳婷康 責編:李世民 網編:劉定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