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案】控方質疑第7被告一派胡言 案件9.19結案陳詞11月底裁決

2024.05.20
【721案】控方質疑第7被告一派胡言 案件9.19結案陳詞11月底裁決 721案林卓廷及其餘6名被告獲准保釋外出,惟林因「47人案」仍需續被還柙。
粵語組製圖

「721案」周一(20日)踏入第49日審訊,第7被告楊朗續接受控方盤問,控方質疑他曾供稱當晚午夜前已乘小巴離開並在凌晨1時許抵達太子與友人打麻雀,惟閉路電視片段顯示他在午夜時分仍身在元朗,遭控方指他「一派胡言、不盡不實」,又指他在付費區內「滿場飛猶如監場」,並與付費區內人士挑釁白衣人,楊一概否認。 7名被告均完成作供,法官將案件押後至919日進行結案陳詞,並預告可能要到11月底或12月初才作出裁決。

控方指被告持喉射水是故意挑釁

就被告楊朗上周供稱,案發當晚相約友人在尖沙咀酒店吃自助餐餞行,並在9時許離開,控方質疑楊跟友人既如此「好傾」,何不留在酒店「傾多陣」,楊回應「如果我一早知道之後發生咩事嘅話,會傾到朝頭早㖭」;法官陳廣池就指楊尚未回答問題,楊就回應,指人總要離別,不可能一路傾下去,惟控方質疑兩人「急住去元朗有其他嘢做」,楊表示否認。

控方又問及楊跟友人在元朗站月台被截停並告知有黑衫人被打一事,但楊稱當時沒有信以為真,他在控方追問下解釋,因香港有警察會維護治安,「點會容許打黑色衫人?」又指如市民知情,警察沒有理由不作為,「我由頭到尾都係相信警察嘅。」但控方續質疑他根本就知悉有白衣人會打黑衣人,才與友人改於朗屏出閘,楊就否認並指是由友人決定。

控方另就楊射水行為提問,問他當天是否目睹近便利店方向有人成功以水喉驅散白衣人,同時有人將水喉交予他於是決定「開水」。辯方指控方用字不精準,強調楊沒有開水喉;控方後指,楊接過水喉後續向白衣人射水,與黑衣人群體分工合作,楊否認,亦不同意控方指畫面見他持喉射向白衣人面部或身體故意挑釁,解釋起初只射向白衣人方向,後期因有一對男女遇襲才「針對性」地射水。

質疑被告非如供稱時間離開元朗站

另楊在主問時提到當晚離開元朗站後,於11時40分抵達小巴站,控方播出形點閉路電視片段,指約11時10分,有人在形點商場內將一件灰色上衣交予楊,楊換走身上黑衫並扔走,楊表示同意,並解釋「因為真係俾人打」故因此更衣;另閉路電視片段又顯示,在晚上11時54分時,楊仍身處元朗站,故控方質疑他當時已去小巴站的說法。

楊就指難以準確告知時間。之後片段再顯示,於翌日凌晨12時25分楊仍在站內徘徊並戴上黑色口罩,楊稱當時正詢問他人如何離開。法官就留意到楊當時跟兩人正交談,關注傾談內容,楊回應對方稱有駕車人士提及如何離開現場,並指有需要可載他至附近。控方播放片段之後顯示,楊在凌晨約12時半身處形點商場,楊回應「嗰陣時唔覺係咁耐」,惟被控方質問「你到底有幾多嘢冇講俾法庭聽?」楊就重申無能力記起每分每秒發生的事。片段之後顯示楊最終在12時43分從商場某側門離開,之後他上車至離開商場不久的彎位下車。

控方向楊確認是否最終在7月22日凌晨1時15分抵達太子打麻雀,他表示事發在5年前,時間或有出入,控方庭上又着楊估計當天自己乘小巴離開的時間,最後控方再質疑他「根本就一派胡言、對法庭不盡不實」,楊一概否認。

控方最後向楊指出控方案情,指他聲稱留在現場帶領救護,惟指很多影片見到他滿場飛,「猶如監場」,又指他清楚見到不少人在挑釁或對抗白衣人,楊均否認,強調自己一而再再而三制止挑釁行為,「係滿場飛咁制止」;又再次否認控方質疑他聲稱中立,只喝止白衣人而沒喝止閘內人士,表示自己曾三度拉後閘內有可能有使用暴力的人士。他又一概否認控方指他到場後沒有阻止亦沒有退出,更向白衣人射水,藉其留守提供鼓勵、壯大聲勢,連同其餘6名被告參與暴動。

案件9.19作結案陳詞 最快11月底作裁決

楊朗作供完畢後,辯方指控辯各方經商討及遷就檔期後,可於9月19至20日作結案陳詞,法官明言不希望9月才進行,惟尊重各方決定,下令控方在7月30日存檔書面陳詞並交予辯方,辯方則需8月15日或之前提交,亦特別提醒雙方以各人的資歷,毋須再就基本的法律原則呈案例充撐頁數,「要到肉、聚焦嘅,用你哋功架寫」。

法官又指,就裁決日子方面,不想「不切實際地被迫又再押後」,明言對被告及其家人甚至辯方團隊都不公平,明言由於案件敏感度,相信可能要到11月底或12月初才可作出裁決。

另外,林卓廷一方替林作保釋申請獲批,林需交出2萬元、期間不得離港、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居於報稱地址;惟林因「47人案」仍需續被還柙,而其餘6名被告則准以原有條件保釋外出。

案件編號:DCCC1106/2020

粵語組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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