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流水集會】黎智英等組織非法集結罪脫 律政司申上訴被駁

黎智英等7名民主派人士被指在「流水式集會」中「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7人之後上訴,獲高院上訴庭撤銷「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但「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則維持原判。律政司周五(23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但遭拒。至於民主派7人早前亦獲批上訴至終院的許可證明書,同日終院就部分議題批出上訴許可。

律政司指上訴庭對「組織」詮釋過於狹窄

本案中獲判緩刑的李柱銘和吳靄儀自行到終院應訊,正還押的梁國雄、黎智英、李卓人、何俊仁及何秀蘭就未有到庭。律政司一方由大律師林芷瑩、高級檢控官劉允祥及吳加悅代表,力陳高等法院上訴庭對《公安條例》下「組織」的詮釋過於狹窄,強調不論遊行事前是否經策劃、安排或管理,被告帶領或指引遊行隊伍的行為,已構成「組織」,又指即使遊行屬即興出現,如身在其中領導,仍是「組織」的一種方式。

不過,常任法官林文瀚就質疑,指《公安條例》訂明組織者屬事前申請及通知警方的人士,而即使被告在遊行中有帶領角色,但並不等同就是組織者。

重申被告當時作控制及領導已屬組織集會 說法被法官質疑

律政司一方回應,指被告案發時帶領人群走出維園,及後又向人群指示遊行路線,直言是等同接手「組織者」角色。法官林文瀚就指,遊行主辦方民陣當時並沒有離場,仍在繼續組織集會,質疑何來接手一說。律政司一方峙後重申,《公安條例》對「組織」定義包含控制及領導,惟常任法官李義聞言即質疑:「證據在哪?」指各被告當時只是手持橫額。

律政司一方於是舉例,指被告之一李卓人曾使用咪高峰,而黎智英及梁國雄就有打手勢向群眾指示路線,直言有關行為已屬控制及領導。而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余若薇就指,黎只是參與集會解散過程,當時只是跟從前民陣召集人陳皓桓就離開維園合法集會所發出的指示,亦沒有叫人遊行到中環。終審庭聽取陳詞後,即時駁回律政司的上訴許可申請。

終院就民主派被告提出部分議題批准終極上訴

另外,被告民主派7人亦就「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罪成維持原判申請終極上訴,指現行法律中參與和平非暴力的非法集會,最高刑罰為監禁五年的條文過分嚴苛,會造成寒蟬效應;以及集會定義不包括以「流水式」作人群疏導,並引述現已解散的民陣時任召集人陳皓桓當時呼籲群眾離開,「如果銅鑼灣走唔到,喺灣仔走;如果灣仔走唔到,喺金鐘走」,重申大量群眾需離開現場,被告僅按指示安全疏散。

律政司一方就反駁,2019年時局動盪,和平集會可惡化成暴力示威,又指7人沒指示過集會參與者解散,指辯方理據並不合理。終院法官聽取陳詞後,就7人早前獲批出上訴證明書的議題,包括《公安條例》在執行層面有否違反相稱性、檢控過程中延遲執法及定罪,以及有否違反集會自由等基本權利批出上訴許可,但就拒絕就「集會」定義、《公安條例》帶來寒蟬效應等議題批出上訴證明書。

案件編號:FAMC 24-29/2023

記者:吳婷康 編輯/網編:畢子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