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網上揚言炸解放軍營 男子煽惑罪成判4年半上訴被駁

2023.11.08
【香港法庭】網上揚言炸解放軍營 男子煽惑罪成判4年半上訴被駁 一名男子於2017年時在網上高登討論區發帖文,指「不排除製作硝酸甘油炸藥轟炸解放軍軍營」,煽惑罪成判囚4年半。
路透社資料圖片

一名男子於2017年時在網上高登討論區發帖文,指「不排除製作硝酸甘油炸藥轟炸解放軍軍營」,文中詳列出硝酸甘油的成分、所需分量、使用器具等,因而被控一項煽惑他人製造爆炸品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去年11月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4年半。男子不服定罪,自行向高等法院申請上訴,上訴庭法官潘敏琦上月開庭聆訊後,即時作出判決駁回上訴許可申請,並在周三(8日)頒下書面判詞解釋理由,認為原審法官分析合情合理,案件沒有可供爭辯之處,同時發出「減時命令」風險警告,即上訴人有權再提出上訴申請,但如被駁回,法庭有權把其聽候上訴期間的關押時間不計算作刑期內。 

被告曾供稱因很想「鬧人」而發涉案帖文 

本案上訴申請人為陳振銘(26 歲),他被控一項煽惑他人製造爆炸品,指他在 2017年11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者製造爆炸品「硝酸甘油」。案件原審由時任暫委法官鄭紀航處理,裁定他罪名成立,判入獄4年 半。 

控方案情指,事發在2017年11月17日晚,申請人於高登討論區發表題為「不排除製作硝酸甘油炸藥轟炸解放軍軍營」的帖文,同時轉載製造炸藥十部曲;而被告在審訊時曾供稱,當時因為很想「鬧人」,故以譁眾取寵方式發文,自己不知「硝酸甘油」的性質及用途,完全沒有意圖製造或煽惑或鼓吹他人去製造硝酸甘油。 

官拒接納申請人稱錄影會面時語無倫次 

申請人上訴時沒有法律代表,自行提出理據,指控方不當依賴與檢控基礎無關的多則帖文以顯示其政治立場,對其不公,而原審法官缺乏中醫、中國歷史及哲學專業資格,無權判定其為自我膨脹及誇張失實,並錯誤拒絕接納他表示不知「硝酸甘油」是炸藥;此外,控方亦未能就其意圖舉證,案中證供並不可供法庭作出唯一合理推論,即帖文具有煽惑他人製造爆炸品的意圖,同時質疑控方拖延起訴,違反程序公義。 

不過,判詞引述申請人在原審時,曾在庭上聲稱自己對中醫學有硏究,並且是因為向《香港中醫雜誌》投稿文章被拒後,感痛心想「鬧人」故在網上討論區以嘩眾取寵方式發帖文,以表達不滿及吸引他人注意。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在判詞中指,原審法官認為申請人在錄影會面的說法反覆不定,不接納其稱錄影會面時因未睡醒語無倫次之說法,認為根據原審法官觀察,他在會面時精神沒有任何異樣,回應亦條理分明、清晰。 

官:原審分析合情合理 上訴理由無可供爭辯之處 

至於申請人辯稱不懂「硝酸甘油」的用途及成分,認知只限名稱,判詞指與申請人在錄影會面及Google搜尋的內容大相逕庭,當中包括他曾以「硝酸甘油炸藥製造方法」字眼作搜尋,故認為原審分析合情合理,而原審認為申請人在學術方面自我膨脹,亦是基於辯方陳詞時,亦同意申請人學術上的態度「非常自豪和有不符合現實的認知與自信」,為基於案中的客觀事實及證供分析,並對申請人自稱的職業及學術水平作評估,沒有任何偏見或歧視。 

判詞續指,沒有顯示原審法官是依賴申請人聲稱與檢控基礎無關的多則帖文,以裁定申請人犯案,原審推論申請人有煽惑意圖時,亦有考慮其他環境證供是否可作出唯一合理推論,而即使控方檢控有延誤,亦可能與判刑有關,不影響定罪裁決。基於有關因素,認為所有上訴理由均沒有可供爭辯之處,故拒絕發出上訴許可,駁回其申請。 

翻查資料,原審時辯方在求情時,曾引用心理報告顯示被告患有自大妄想症,但不獲法官接納作減刑因素,不過考慮案件在2017年11月發生,為「反修例」風波前,而控方事隔3年於2021年才起訴被告,認為屬不必要的延誤。 

案件編號:CACC207/2022

記者:吳婷康 編輯:李世民 網輯:江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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