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网上扬言炸解放军营 男子煽惑罪成判4年半上诉被驳
一名男子于2017年时在网上高登讨论区发帖文,指「不排除制作硝酸甘油炸药轰炸解放军军营」,文中详列出硝酸甘油的成分、所需分量、使用器具等,因而被控一项煽惑他人制造爆炸品罪,经审讯后被裁定罪成,去年11月在区域法院被判入狱4年半。男子不服定罪,自行向高等法院申请上诉,上诉庭法官潘敏琦上月开庭聆讯后,即时作出判决驳回上诉许可申请,并在周三(8日)颁下书面判词解释理由,认为原审法官分析合情合理,案件没有可供争辩之处,同时发出「减时命令」风险警告,即上诉人有权再提出上诉申请,但如被驳回,法庭有权把其听候上诉期间的关押时间不计算作刑期内。
被告曾供称因很想「闹人」而发涉案帖文
本案上诉申请人为陈振铭(26 岁),他被控一项煽惑他人制造爆炸品,指他在 2017年11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详者制造爆炸品「硝酸甘油」。案件原审由时任暂委法官郑纪航处理,裁定他罪名成立,判入狱4年 半。
控方案情指,事发在2017年11月17日晚,申请人于高登讨论区发表题为「不排除制作硝酸甘油炸药轰炸解放军军营」的帖文,同时转载制造炸药十部曲;而被告在审讯时曾供称,当时因为很想「闹人」,故以哗众取宠方式发文,自己不知「硝酸甘油」的性质及用途,完全没有意图制造或煽惑或鼓吹他人去制造硝酸甘油。
官拒接纳申请人称录影会面时语无伦次
申请人上诉时没有法律代表,自行提出理据,指控方不当依赖与检控基础无关的多则帖文以显示其政治立场,对其不公,而原审法官缺乏中医、中国历史及哲学专业资格,无权判定其为自我膨胀及夸张失实,并错误拒绝接纳他表示不知「硝酸甘油」是炸药;此外,控方亦未能就其意图举证,案中证供并不可供法庭作出唯一合理推论,即帖文具有煽惑他人制造爆炸品的意图,同时质疑控方拖延起诉,违反程序公义。
不过,判词引述申请人在原审时,曾在庭上声称自己对中医学有硏究,并且是因为向《香港中医杂志》投稿文章被拒后,感痛心想「闹人」故在网上讨论区以哗众取宠方式发帖文,以表达不满及吸引他人注意。上诉庭法官潘敏琦在判词中指,原审法官认为申请人在录影会面的说法反覆不定,不接纳其称录影会面时因未睡醒语无伦次之说法,认为根据原审法官观察,他在会面时精神没有任何异样,回应亦条理分明、清晰。
官:原审分析合情合理 上诉理由无可供争辩之处
至于申请人辩称不懂「硝酸甘油」的用途及成分,认知只限名称,判词指与申请人在录影会面及Google搜寻的内容大相迳庭,当中包括他曾以「硝酸甘油炸药制造方法」字眼作搜寻,故认为原审分析合情合理,而原审认为申请人在学术方面自我膨胀,亦是基于辩方陈词时,亦同意申请人学术上的态度「非常自豪和有不符合现实的认知与自信」,为基于案中的客观事实及证供分析,并对申请人自称的职业及学术水平作评估,没有任何偏见或歧视。
判词续指,没有显示原审法官是依赖申请人声称与检控基础无关的多则帖文,以裁定申请人犯案,原审推论申请人有煽惑意图时,亦有考虑其他环境证供是否可作出唯一合理推论,而即使控方检控有延误,亦可能与判刑有关,不影响定罪裁决。基于有关因素,认为所有上诉理由均没有可供争辩之处,故拒绝发出上诉许可,驳回其申请。
翻查资料,原审时辩方在求情时,曾引用心理报告显示被告患有自大妄想症,但不获法官接纳作减刑因素,不过考虑案件在2017年11月发生,为「反修例」风波前,而控方事隔3年于2021年才起诉被告,认为属不必要的延误。
案件编号:CACC207/2022
记者:吴婷康 编辑:李世民 网辑:江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