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8日在香港舉行的「國際人權日大遊行」前夕,警方在多處搜出手槍及子彈等武器,多人先後被捕。港府之後更首度引用《反恐條例》檢控激進組織「屠龍小隊」成員等人,包括「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其中6男1女在高等法院承認包括串謀謀殺、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等合共11項控罪,案件周五(23日)續訊。
部分控罪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
7名認罪被告為黃振強(22歲,無業)、鍾雪瑩(29歲,設計師)、蘇緯軒(18歲,補習教師)、彭軍壕(33歲,無業)、蔡凱明(21歲,倉務員)及陳玉龍(27歲,維修技工),上述為被捕時年齡;據知多名被告均已被還押逾千日。
7名被告承認的控罪,包括黃振強、吳智鴻、彭軍壕承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中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涉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8日期間,在香港串謀其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2個爆炸性裝置。根據條例,此罪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
警方從涉案單位檢獲槍械彈藥
黃另承認同屬《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中的「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涉與其他人一同串謀直接或間接提供或籌集財產,懷有將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用於作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的意圖;或知道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將會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此罪按條例最高可判處監禁14年。
蘇緯軒就承認串謀謀殺、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及使用槍械及彈藥意圖抗拒或阻止合法逮捕共3罪。控罪指稱蘇於上述同一時段內,與其他人串謀謀殺警務人員,以及於2019年12月20日,在大埔一單位,連同鍾雪瑩管有1支長槍、6個共載有211發彈藥的長槍彈匣、2個共載有30發彈藥的手槍彈匣,意圖用以危害生命,或意圖使他人能用以危害生命。蘇另再承認於2019年12月20日在翠屏商場地下使用槍械及手槍,即1支手槍連載有彈藥的彈匣,意圖拒抗或阻止對他或其他人的合法逮捕。
至於鍾雪瑩承認的「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則涉連同蘇緯軒無牌管有上述物品。其餘被告方面,陳玉龍承認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及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共2罪,涉在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1月17期間,在香港連同蘇緯軒及其他人,串謀無牌管有槍械;以及在2020年1月17日在沙田廣源邨一單位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即1支手槍、4個彈匣、92發彈藥。蔡凱明則承認協助和教唆製造爆炸品罪,指他於2019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協助和教唆他人製造爆炸品,即2個引爆裝置。
傳媒報道案情 指涉案炸彈可造成百米內死傷
根據早前傳媒報道的案情,民陣於2019年12月8日在港島舉行「國際人權日大遊行」,有「激進反對派」組織串謀策劃當日在軒尼詩道遊行路徑途中,用槍及炸藥殺害警員,其中「屠龍小隊」成員將破壞親政府或中資店舖以引誘警方到場,繼而引爆威力可導致方圓逾100米內人士喪命或受傷的小炸彈,而蘇緯軒被指派為槍手,從高點以AR15長槍射擊警員而引起恐慌,逼使其靠近大炸彈再引爆,大炸彈威力可導致約400米範圍內人士喪命或受傷,以令警員死亡,各人之後將取走警員佩槍為己用。
惟原計劃因部分涉案人士在計劃當天被捕而事敗,另蘇因涉及另一案獲准保釋,惟因計劃曝光再沒依期到警署報到,並連同鍾一同搬至大埔某單位匿藏,並在單位內管有涉案手槍、長槍及大量彈藥。
案情續指,警方同月20日晚上派出多名警員,尾隨離開涉案單位的蘇和鍾,並截停兩人,蘇一度欲掙脫逃跑,並從腰間拔出手槍向警員發射,警員及時按下其手臂,子彈沒擊中,蘇同時被制服。警員其後從涉案單位搜獲涉案槍械及彈藥等。鍾之後亦被捕,並在錄影會面稱涉案槍械由蘇管有。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165/2022、HCCC255/2023、HCCC256/2023
記者:吳婷康 編輯:溫曉平 網編:池煥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