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涉黃大仙衝突暴動罪囚39個月 義務急救員申上訴遭駁
2019年反修例運動期間,有示威者在10月1日中國國慶日在多區集結,其中在黃大仙區,一名男義務急救員被指在龍翔道一帶參與暴動,去年經審訊被裁定罪成,判囚3年3個月。被告不服定罪,向高等法院申請上訴許可,高院上訴庭本周五(4日)展開聆訊,上訴方爭議原審法官指被告以急救員角色「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參與暴動,並將自願到場作人道救援的被告,與出現在暴動現場的人士混為一談;惟律政司一方認為,被告是否參與暴動與其身分無關。而法官就指,上訴人原審時未有作供解釋,故控方對其不利推論呼之欲出,最終3名法官即日拒絕批出上訴許可,駁回被告上訴申請。
爭議上訴人在警推進下 未從暴動人士據點逃走
本案上訴人劉智峰由大律師關文渭及大律師梁寶琳代表,律政司一方則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代表;而上訴庭負責處理案件的法官,包括高院首席法官彭偉昌,以及法官潘敏琦和彭寶琴。關文渭在庭上透露,兩人及所屬律師樓均以義務形式協助被告。另翻查資料,3名法官去年7月亦曾處理一宗涉及義務急救員被判暴動罪成的上訴許可申請,最終該案被告的上訴遭駁回。法官當時指,急救員非有效辯護理由,並在審訊時曾質疑急救員亦可參與暴動。
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關文渭陳詞指,原審法官認為,案發現場或有旁觀者在旁邊商場及天橋駐足,但沒有可能出現在馬路或行人路上,故排除被告是旁觀或無辜路過的人,認為被告的出現「並非偶然」。關指接納劉並非無辜旁觀者或行人,但認為原審法官將劉和其他被告出現在現場的目的混為一談;並提及劉當日被捕過程,指當日警方向暴動人士據點推進,原先在據點盤據的黑衣人逃走,但劉當時身穿印有紅十字反光衣,施施然走進據點並轉向警員,之後舉高雙手被捕。
法官彭偉昌就質疑,原審中沒證據顯示劉被捕前處身的位置,也無法確認暴動者的撤離路線,指在原審時僅提及該處為暴動核心範圍,重申關的說法沒有證據。
警亦設急救小隊 會協助暴動者惟不構成鼓勵
關文渭續指,原審法官在判詞中,裁定劉以「鼓勵在場人士」形式參與暴動,惟並非指劉直接或以便利、協助形式參與暴動,認為原審法官的定罪基礎,不能支持法官同時接納劉是急救員身份的事實;關又表示,「鼓勵」元素即指鼓勵者意圖或知悉其行為,會鼓勵他人干犯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但指劉當時提供醫療服務,並未達至鼓勵他人參與的要求,惟原審法官卻認定,劉的行為會令暴動者放心與警方對抗,並令暴動人士在獲得治療後,可繼續暴動行為。
關又舉例,警方在處理2019年「7.28暴動」時,亦設有急救小隊協助受傷警員,但同時會幫助受傷的暴動者,故認為「冇可能話提供治療嘅人係去鼓勵他人參與」。
官指上訴人原審時未作供 令控方可作不利推論
不過,法官彭寶琴質疑關的陳述過於概括,指警方的醫療小隊會被視為作戰一員,直言警方當時是按情況救急扶危,見有需要人士會幫手處理,不會因此令醫療小隊不再成為警方一員。而針對關在上訴的書面中提及,示威者會以「黑群戰術」掩飾身分,彭官反駁指有關戰術本身會配備急救員,且沒證據顯示有關團隊的急救員,是否需身穿黑衣。
然而,關續力陳,認為不能排除劉真誠相信現場有人需要幫助;但法官彭偉昌就指,案發現場四通八達,認為在場人士就算受傷,亦不一定需要急救員,反指受傷者可選擇投降、走上行人路或坐的士離開,「不過有風險啫」,強調劉在原審時沒有作供,故在沒有證據顯示其說法下,他在暴動者佔據的地方提供急救服務,令控方對他作出意圖或知悉其行為,會鼓勵暴動者的不利推論「呼之欲出」,更指劉「你應該畀證供,但你冇嘛」。
律政司反駁是否參與暴動基於行為意圖 跟身份無關
此外,法官彭寶琴又認為,就上訴方指劉有可能當日到場提供人道救援,但被原審法官錯誤排除此可能性,而在原審時任辯方證人的聖約翰黃大仙支隊主管之證供也顯示,當日就算是正式提供救援的組織亦沒有派員到場工作,質疑劉沒有出庭作供,卻提出是自願獨自到場作人道救援工作之說法,指劉當日在暴動人士重要據點被捕,身上亦攜有大量用品,實難以說服原審法官推論他是提供人道救援而非參與暴動。
律政司一方陳詞時就指,無論是急救員或採訪人員,是否參與暴動建基於有關人士在場的行為和意圖,跟身分無關,認為在原審時雖有證據顯示劉為急救員,但他在場為暴動者治療,是妄顧現場情況;又指劉為犯法人士提供短暫急救服務,可令他們之後重返現場,從而鼓勵及加長整個暴動時間,令暴動規模及時間更長,故法庭可推論劉主要服務對象群,實是現場參與暴動的人士。
3名法官聽罷陳詞後,即拒絕向劉批出上訴申請許可,同時會在6個月內頒下書面判詞提供理據。
案件編號:CACC50/2022
記者:吳婷康 責編:李世民 網編:江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