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男子認侮辱國旗區旗判18天 官稱「變相侮辱你自己」
31歲男平面設計員被指在去年中國國慶翌日,在土瓜灣一所英文小學對出,扯下由民建聯掛起的國旗及區旗,並丟到地上。男子被捕後解釋自己因酒後見「啲旗飄吓飄吓好煩」,最終被控侮辱國旗及侮辱區旗共兩罪,被告早前承認控罪並被還押,周五(14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梁雅忻指案件嚴重,判刑需有阻嚇性,考慮兩罪接連發生及整體刑期等,判被告入獄18天。
官指被告帶來不良觀感 判刑需具阻嚇性
本案被告翁政文(31歲),報稱平面設計員,被控侮辱國旗及侮辱區旗兩罪;控罪指他於去年10月2日,在土瓜灣上鄉道24號外欄杆,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國旗的方式侮辱國旗;及於同日同地侮辱區旗。
裁判官梁雅忻庭上稱,每個地方的國旗都代表該國及該國的人,向被告直言「侮辱國旗變相侮辱你自己」。她又指,當日大家原「開開心心地慶祝自己國家」,惟被告做出的行為明顯是侮辱,帶來不良觀感。惟被告除扯下旗幟外,沒有進一步惡劣行為,但考慮案件嚴重,認為判刑需具阻嚇性,指判處監禁在所難免。
父求情信指「全家愛國愛港,沒參與社運」
辯方求情時就呈上被告父親的求情信,其父親表示全家愛國愛港,又指被告曾往內地的黃埔軍校受訓。而在2019年時,並沒有參與社會運動,相信被告只是一時衝動而犯案。辯方又表示,被告明白案件的嚴重性,指近年香港推行愛國教育,明白需要尊重國旗,並願意向民建聯支付200元,作為損壞旗杆的賠償金。
裁判官判刑時指,考慮兩罪接連發生,以及整體刑期等因素,以24天監禁作量刑起點,由於被告並非第一時間認罪,故只能獲4分1的認罪刑期扣減,兩罪刑罰同期執行,判被告入獄18天。
被告曾解釋因對國旗及區旗感煩厭
根據早前承認案情,中國國慶前夕民建聯立法會議員李慧琼指派義工到土瓜灣一帶行人路欄杆繫上旗杆,將國旗及區旗掛在旗杆上。被告在國慶翌日晚走近其中一枝旗杆,用雙手把旗杆拉下,再把區旗丟在路旁;其後再走近另一旗杆並用力拉扯國旗一角,導致整枝旗杆彎曲倒下,過程被附近閉路電視拍到。
警方事後翻看閉路電視片段,並在事隔5天後,由警員在巡邏時認出被告,警誡下被告承認因對國旗及區旗感煩厭,故將旗幟扯下,警員隨後宣布拘捕,而被告就求情指自己「一時貪玩」,望可給予機會。被告其後在警誡會面中解釋,當晚喝啤酒後「有少少醉」,途經涉案地點時受酒精影響,「貪得意」扯下旗幟然後離開,又指自己沒有再踐踏、污辱旗幟等。
案件編號:KCCC2927/2022
記者:吳婷康 責編:李世民 網編:江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