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被拒參《願榮光》禁制案訴訟 鄒幸彤申上訴許可遭拒
香港律政司早前入稟高等法院,就歌曲《願榮光歸香港》申請禁制令,惟被高等法院駁回;律政司其後提出上訴,並獲批出上訴許可證明書。而正被還押的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今年8月申請要求法庭批准她以禁制令案被告人身份,參與該案上訴聆訊但被駁回,鄒就此申上訴許可,周三(13日)再遭高院法官陳健強拒絕,法官並下令鄒幸彤需付訟費。至於《願榮光》禁制令案的上訴聆訊,就排期在下周二(19日)由上訴庭審理。
法官指上訴許可申請 重複之前理據沒新論
高等法院法官陳健強今年7月頒下書面決定,拒向律政司就《願榮光歸香港》一曲批出禁制令,律政司一方其後提出上訴,理據包括認為原審法官對行政機關就國安事宜的評估未予以足夠尊重,高等法院法官陳健強其後向律政司一方,批出上訴許可證明書。
另一方面,現已解散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今年8月時就申請,要求法庭聲明她是禁制令案的被告人,以參與該案上訴聆訊,但就被法官陳健強駁回申請。法官當時在判詞指,本案涉及公眾利益,惟不代表任何人可以聲稱代表公眾利益發聲而自動成為案件訴訟一方,由於鄒幸彤確認非從事禁制行為者,故拒絕鄒幸彤加入為訴訟方,同時質疑按鄒幸彤的說法,全香港人都會成為被告。
鄒幸彤之後就被拒以被告身份,參與《願榮光歸香港》禁制令案上訴申請上訴許可。法官陳健強在判詞中指出,因為鄒幸彤拒絕申請成為與訟方(joinder application)加入訴訟,令很多資源耗費在非常狹窄的程序爭議上,令人遺憾(lamentable),認為鄒幸彤一方書面申請上訴許可時重複之前的理據,沒有新論,無法指出法庭分析有錯,故無合理勝算或可議之處。
判詞引英國新案例 指違反禁制令才會成為訴訟當事人
判詞續指,鄒幸彤一方的論點言過其實,嚴重誇大了「與訟方」的法定定義在上訴案中,應如何詮釋的重要之處,認為鄒爭議她是《願榮光》禁制令案的當事人(party),但又明確表示自己不屬「被告」之一,質疑如鄒不屬「被告」,則有權申請以介入者(intervener)身份加上上訴案訴訟,惟鄒卻又堅拒作相關的申請。
法官陳健強另引用今年的英國新案例,指出在禁制令的案件,任何一方在沒有提出申請成為與訟方的情況下,除非有人違反禁制令,才會成為訴訟的當事人(party),否則無法在不申請加入訴訟的情況下成為與訟方;而新加入的當事人有權提出理據,修改或廢除禁制令。法官指,鄒幸彤的申請應在此案例下作考慮,最終拒絕向鄒幸彤就她提出以被告身份參與《願榮光》禁制令案被拒的上訴批出上訴許可,同時下令鄒幸彤需支付訟費。
案件編號:HCA855/2023
記者:吳婷康 編輯:溫曉平 網編:程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