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案】審案需70天審期待定 鄒幸彤申海外專家作供及換法官

2024.02.19
【支聯會案】審案需70天審期待定 鄒幸彤申海外專家作供及換法官 鄒幸彤、李卓人、何俊仁及支聯會一同被控一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控罪指他們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期間,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
自由亞洲電台製圖

「支聯會案」周一(19日)進行案件管理聆訊,國安法指定法官預計需約70天處理案件。鄒幸彤一方將有海外教授作專家證人,另有數名事實證人以視象方形式作供。另鄒指其中一名法官參與此案不當,被指示在月內提交申請更換法官的理由和理據。本案4月底將作第2次案件管理聆訊。

鄒幸彤今沒律師代表自行陳詞

周一聆訊中,鄒幸彤沒有律師代表自行陳詞,至於其他被告,李卓人及何俊仁就由大律師沈士文及大律師梁麗幗代表,而大律師梁芷瑩則續代表支聯會;控方代表則是副刑事檢控專員譚耀豪及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

本案同樣不設陪審團,由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負責審訊,其中負責本案的3名法官之一的李運騰,甫開庭即表示,根據控辯雙方的案件管理表格,獲告知就證據方面,預計審訊需時40天,惟由於本案涉法律問題需要處理,而證據亦涉及相當多文件,加上控方舉證完畢及完成辯方案情後,需預留約2個月時間讓各方準備書面結案陳詞,而之後口頭結案陳詞相信亦需時一至兩周時間,故提出預留合共70天審期以處理本案。

審訊將以中文進行下次案件管理聆訊定審期

李官續指出,明白這宗是《國安法》案件並受公眾關注,因此會優先處理,盡早安排審期,惟至今仍未能定下審期,因3名指定法官均已安排案件,可能需先作調整,並透露將會在下次案件管理聆訊時才能決定審期;又指審期未必能遷就控辯雙方的日程,但強調不會「大石砸死蟹」,事前將會詢問各方,將會嘗試遷就但並不保證。

李官又表示,審訊將以中文進行,其後再與控辯雙方商討後,就案件管理下達多項指示,包括就鄒幸彤提出,要求控方就控罪提供進一步控罪詳情,指示控方須於4月19日或之前提交予各方。

官指證人如能來港但不到港作供需提出理據

鄒幸彤又表示,會安排辯方專家證人作供,李官隨即指示鄒須在5月20日或之前,將其專家證人報告交予律師行,並由律師行於翌日內轉交各方;鄒幸彤之後進一步透露,其專家證人為海外教授、不懂中文,而控方就指控方的專家證人預計會以中文撰寫專家報告,而為日後審訊期間使用及予控方專家參閱,建議由律政司把辯方專家證人報告翻譯後再交予鄒修訂。

李官最終接納建議,指示控方須於6月21日或之前把辯方專家報告中文譯本交予辯方,辯方則須於7月5日或之前就譯本提出意見。李官續指,如控方有專家報告,則需於10月4日前提交;而鄒的專家證人若有回應,則須於11月4日前提交。

就如何安排海外專家證人來港作供,鄒幸彤回應指打算申請讓專家證人在美國以視象形式作供,另透露有約5至6名事實及專家證人,均會申請以視象方式作供。控方聞言就指,鄒需提出申證海外作供的理據,而李官表示同意,認為如證人能來港但選擇不到港作供,鄒需提出理據,又指出香港有出入境自由,法庭需先了解情況才作決定,將給予鄒一個月時間準備申請理據,指示她在3月19日前,需提交打算以視象形式作供的辯方證人身份,及提出該等證人未能來港作供的原因。

法官黎婉姫曾處理支聯會另案 鄒幸彤對其參與本案表達意見

鄒則回應,指辯方沒必要在此階段提交辯方證人身份;李官就表示,法庭不會迫其提供辯方證人身份,但如資料不足情況下,有機會影響批准視象作供的申請。

另外,鄒幸彤亦就法官黎婉姫參與此案表達意見,指出黎官曾處理涉及支聯會拒交資料案的上訴聆訊(案件編號:HCMA99/2023),因而曾接觸該案一些辯方不獲准查閱的「PII(公眾利益豁免權)」文件。李官回應,如鄒申請要求法官避席,就需正式提出申請及提交書面陳詞,且更換法官將對審期或有影響,要求鄒須在3月21日或之前,提交申請理由及理據,控方就須在4月12日或之前作回應。李官同時表明,相關爭議料需一整天開庭處理,將在下次案件管理聆訊時再決定聆訊日子,並指就控辯雙方承認事實、控方開案陳詞等文件的提交日期,留待定下審期後再作指示,同時定下4月24日作第2次案件管理聆訊。

控辯雙方需準備電子審訊文件檔 鄒因在囚指有困難

另就李官指示控辯雙方需準備電子審訊文件檔,鄒幸彤就指她因正被還柙,準備上有困難,並指現時在申請下才能使用不能上網的電腦查看控方提供的影片。李官之後向控方問及,是否可提供不能上網的電腦予鄒,控方回應需先向懲教署查詢。

鄒幸彤、李卓人、何俊仁及支聯會一同被控一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控罪指他們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期間,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或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違反《國安法》第22及23條。

案件編號:HCCC155/2022

記者:吳婷康 編輯/網編:池煥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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