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支聯會拒交資料案三被告結案陳詞 明年3月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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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香港支聯會被警方指為「外國代理人」要求遞交資料,但前支聯會常委拒絕,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及4名常委,被控「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其中3人否認控罪,案件周四(22日)作結案陳詞。鄒幸彤指警方行動背後有「不恰當政治動機」,對公民社會上造成寒蟬效應,而支聯會是由港人獨立營運的組織,認為有關指控荒謬。判官聽畢陳詞後,押後至明年3月4日裁決。

旁聽人士打招呼 祝鄒幸彤「冬至快樂!」

本案被告之一鄒幸彤早上手抱大疊文件,穿上黑色長褸出席審訊,旁聽人士就跟她打招呼又祝她:「冬至快樂!」自行代表的鄒幸彤繼而以英語開始自行陳詞,羅列4大重點,包括外國代理人的定義為何、警方通知書對人權的影響、通知書用字極度空泛及廣闊,以及通知書不具合法目的。

鄒指出,在《港區國安法》第43條的實施細則中,就「外國代理人」定義,是指在港直接或間接受外國政府或外國政治組織指使、監督、控制、僱用、補貼或資助,且為其利益活動的人或團體,如果按控方定義,「資助」等同有金錢往來,實是「濫用文字」,反駁指如捐款給慈善機構,並不等同是資助和控制慈善機構,更直指法庭如同意此廣泛字義,將對公民社會不同團體的捐款活動造成寒蟬效應。

質疑警方指控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 毫無客觀基礎

至於「代理人」,鄒指出前題是須先滿足「受主使者控制」的條件,強調條文中所提及的「利益」,不能是間接或偶然,若無法得知主使者想要甚麼,根本無法為其利益進行活動。而且所謂的「利益」,亦不能是民主丶自由等概念,故在定義何謂「外國代理人」之前,必須先定義何謂「利益」。

她繼而強調,支聯會創立以來都由港人獨立營運,不受外國組織控制,控方也從未爭議,故警方透過一筆從指控文件中列為「組織4」捐予支聯會的2萬元捐款,及兩者有類近目標與歷史,指控支聯會是其代理人,質疑警方指控毫無客觀基礎。

她並重申,警方行動對結社自由造成重大打擊,而警方行動前從未考慮人權因素,在索取資料前,已計劃控告支聯會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質疑資料如跟另一檢控相關,被告是否應享有緘默權。

鄒指警方文件以「清場安排」形容「天安門屠殺」事件

她又指出,警方要求索取由1989至2014年間支聯會所有活動、附屬組織、資助者等資料,要求不合理和非必要,亦不可能被滿足,批評警方有關通知書字眼含糊的程度,「任何人收到都不知要如何做。」

鄒明言,不恰當的政治目的一直難在法庭上證實,因政府永不會說明自己的意圖,但她從警方文件中,以「清場安排」(arrangement to clear the crowd)來形容「天安門屠殺」事件,卻未有提及支聯會的起點正是因為「六四」,形容是「鐵證如山被輕易忽視」,批評警方只接受官方立場是真相,是以法律之名掩飾政治審查。

同案被告梁錦威及陳多偉認罪 已刑滿出獄

代表另一被告徐漢光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就指,控方以「公眾利益豁免權」為由,隱去大量文件中的人名及組織名,各方無從判斷支聯會是否「外國代理人」;另一辯方大律師就指,本案法庭只需考慮警方對支聯會的懷疑是否具合理基礎,以及發出通告書是否必須,沒有需要證明支聯會是否「外國代理人」。

本案被告為鄒幸彤(36歲,大律師)、鄧岳君(53歲,無業)、梁錦威(36歲,葵青區議員)、陳多偉(57歲,貨車司機)和徐漢光(72歲,退休)。控罪指他們違反《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5第3(3)(b)條,於去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支聯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士,並已獲根據上述《國安法》條例,送達通知,但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梁錦威和陳多偉早前已認罪,被判囚3個月,早前已刑滿出獄。

案件編號:WKCC3633/2021

記者:吳婷康/程文 責編:李世民 網編:劉定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