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指三會委員提名制度違憲 「長洲覆核王」提司法覆核

2023.11.30
【香港法庭】指三會委員提名制度違憲 「長洲覆核王」提司法覆核 有「長洲覆核王」之稱的郭卓堅,早前以新制度下參選人須獲三會成員提名,認為規定違反《基本法》,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
本台資料圖片/石頭攝

被「完善」的香港區議會「選舉」將於12月10日投票,有「長洲覆核王」之稱的郭卓堅,早前以新制度下參選人須獲三會成員提名,認為規定違反《基本法》,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高院周四(30日)開庭處理,郭卓堅一方力陳,現時三會提名權凌駕公眾,缺乏權力制約,令非三會人士被排拒參選;律政司一方則指郭卓堅太遲入稟,且未能提出證據有多少人因而無法取得提名,望法庭別在缺乏證據下,作出影響下周選舉的決定。

區會直選議席僅佔兩成 參選人須獲三會委員提名

司法覆核申請人為郭卓堅,由大律師黃宇逸代表,他以民主黨永久會員身份入稟;答辯方則是律政司,由資深大律師孫靖乾代表,而聆訊由高院法官高浩文處理。根據早前的入稟狀,行政長官李家超本被列為建議答辯人,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曾國衞及律政司長林定國則被列為利害關係方。

新一屆區議會將有四成議席由特首委任,另四成將由「地區委員會界別選舉」產生,只有兩成議席是由地方選舉民選產生。而「地區委員會界別選舉」將由被稱為「三會」的各區撲滅罪行委員會、防火委員會和分區委員會委員互選產生,相關委員均由特區政府委任;而地方選舉參選人亦需得到三會委員的提名。

指規定違《基本法》 缺機制對權力作制約

郭一方陳詞指,新區選選制下參選人須由三會成員提名的規定,是施加了不合理的限制,且屬不必要及具歧視性質,有關規定亦侵害《基本法》第26條列明所有香港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的選舉權及被選舉權。郭一方續指,當局今年在改革選舉制度時,對「選舉權」隻字不提,而現時三會成員全由政府委任,令本來佔兩成的地方選舉,理應開放讓所有合資格選民參選,但有意參選人士卻受三會提名規定所限,令被視為反對派的泛民主派因未獲足夠提名而未能參選,認為有關的提名制度之限制超出合理所需,亦限制選民的選擇自由,不能通過相稱性測試。

郭一方認為,新制度的規定下,令三會委員獲賦予凌駕公眾的提名權力,同時缺乏機制或指引對三會委員行使有關權力作出制約,當委員不同意有關人士的政綱或政治立場時,即可肆意拒絕提名受歡迎的地區人士參選。此外,由於三會委員在提名或拒絕提名時,毋須提供原因,因而可能作出傾向偏袒某些政黨或原本亦為三會委員的參選人。

法官對三會委員提名「自己人」比率之高感驚訝

法官高浩文就關注,屬區議會體制中的三會委員,本應提名非三會人士參選,惟現時卻大多提名體制內的「自己人」,直言對有關情况表示驚訝。

郭一方之後補充,現時有75.4%候選人屬三會委員,反映三會以外人士,實難以取得提名以參選。

律政司:沒證據有多少人因無法取得提名而未能參選

律政司一方則回應,申請方沒法提供證據,證明有多少民主派成員無法取得提名,又或不獲提名的原因為何,同時指現屆區議會有三分二區議員因拒絕宣誓、被定罪或離港等原因而離職,故不清楚有多少人有意參選,續指本屆區議會有人利用議會資源作其他用途,而有關情况將來可能改變,重申政府會持續檢視情况改革選舉制度,而非為選舉作不必要限制。律政司一方又強調,本案勢必影響下周舉行的區議會選舉,冀法庭勿在證據不足下作出決定,以免影響選舉的舉行。

法官高浩文聽畢雙方陳詞,將在周五(12月1日)頒布裁決。

案件編號:HCAL1978/2023

記者:吳婷康 編輯:溫曉平 網編:程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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