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法學生脫暴動罪律政司上訴得直重審 學生申上訴被拒

粵語組報道
2024.10.25
【香港法庭】法學生脫暴動罪律政司上訴得直重審 學生申上訴被拒 2019年8月31日,香港多處發生反修例示威,部分發展為警民衝突。
路透社資料圖片

831衝突中,一名法學生被指在灣仔參與暴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獲判無罪,律政司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重審,女生不服,申請上訴。上訴庭周五(25日)頒下判詞,拒批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證明書。

相關案件早前已在區院提訊 押11.28再訊

申請人為湯嘉欣(現年24歲),被控暴動罪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涉於2019年8月31日在菲林明道交界處與天樂里交界處之間的軒尼詩道範圍,以及天樂里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湯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及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不成立,獲批訟費;律政司提出上訴,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彭寶琴於今年6月開庭處理,並就暴動罪的無罪裁決判律政司上訴得直,案件發還原審法官重新考慮,惟駁回管有攻擊性武器一罪的上訴,及已於7月頒下判詞解釋。而相關案件,早前已發還至區域法院提訊,押後至11月28日再訊。

申請方提3法律問題爭議

根據上訴庭頒下的判詞,解釋發還暴動罪重新考慮的理據,提及申請人於7月19日存檔動議通知書,以案件具重大而廣泛的法律論點為由,申請上訴至終院的許可證明書,申請方並提出3項法律問題,包括:

1) 上訴庭在甚麼情況下可重新審視原審證據,作出原審法官沒有作出、不確定或相反的事實裁斷,及/或達致不同結論,從而撤銷無罪判决?
2) 上訴庭在甚麼情況下可將原審裁定的合理疑點或控方案情缺失,改判成被告沒有作供下的臆測?及
3) 被告在原審被判無罪,上訴庭在甚麼情況下可不予明確指示,將案件發還原審「繼續處理」而非重審?

上訴庭認為觀點不具重大而廣泛重要性

律政司一方就反對申請,指有關問題牽涉的所謂法律觀點,已在過往的權威性案例中已得到確立。

上訴庭在判詞中逐一回應有關問題,就問題一,判詞指指終審法院的案例提及,如原審法官的無罪裁斷是「有悖常理」,即屬法律上犯錯,而上訴庭沒有質疑原審法官就個別環境證供的裁決,也沒有干預其對個別證供之評估,重申原審法官是錯誤地將環境證供分拆考慮,沒有充分考慮其「疊加效應」。

就問題二,判詞指申請方認為,原審法官基於有合理疑點而拒絕定罪,不能與在沒有證據支持下作出事實裁斷,混為一談,並指上訴庭在甚麼情況下,可把原審法官裁定的合理疑點,視作缺乏證據下作出臆測,有待終審法院認可。惟判詞反駁指「這只是一個包裝成為法律觀點的偽命題,無需終審法院處理」,又引述早前頒下的判詞,指原審就環境證供逐一分拆考量,「為答辯人想像各式各樣的答辯理由」是「在缺乏證供下作出臆測」,強調即使法庭不可因被告不作供而假定他們有罪,但此舉同時表示被告沒提供證據削弱或反駁控方證據,「法庭無需為他們,憑空想像各式各樣的可能性」。。

至於問題三,申請方質疑上訴庭要求原審法官「繼續處理」的指示,可能有一罪兩審情況,違反人權法。上訴庭就引案例指,事實上案件呈述的判決,已等同裁定湯有罪,將案發還原審,目的只為避免湯喪失要求上級法院覆判有罪判決及刑罰的機會。而基於上述原因,上訴庭認為申請方提出的法律觀點不具重大而廣泛重要性,故拒絕頒發上訴許可證明書。

案件編號:CACC150/2022

編輯/網編:畢子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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