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法学生脱暴动罪律政司上诉得直重审 学生申上诉被拒

粤语组报道
2024.10.25
【香港法庭】法学生脱暴动罪律政司上诉得直重审 学生申上诉被拒 2019年8月31日,香港多处发生反修例示威,部分发展为警民冲突。
路透社资料图片

831冲突中,一名法学生被指在湾仔参与暴动及管有攻击性武器,经审讯后获判无罪,律政司上诉得直,案件发还重审,女生不服,申请上诉。上诉庭周五(25日)颁下判词,拒批上诉至终审法院的许可证明书。

相关案件早前已在区院提讯 押11.28再讯

申请人为汤嘉欣(现年24岁),被控暴动罪及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涉于2019年8月31日在菲林明道交界处与天乐里交界处之间的轩尼诗道范围,以及天乐里一带,连同其他人参与暴动。

汤经审讯后被裁定暴动罪及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不成立,获批讼费;律政司提出上诉,上诉庭法官彭伟昌、潘敏琦、彭宝琴于今年6月开庭处理,并就暴动罪的无罪裁决判律政司上诉得直,案件发还原审法官重新考虑,惟驳回管有攻击性武器一罪的上诉,及已于7月颁下判词解释。而相关案件,早前已发还至区域法院提讯,押后至11月28日再讯。

申请方提3法律问题争议

根据上诉庭颁下的判词,解释发还暴动罪重新考虑的理据,提及申请人于7月19日存档动议通知书,以案件具重大而广泛的法律论点为由,申请上诉至终院的许可证明书,申请方并提出3项法律问题,包括:

1) 上诉庭在甚么情况下可重新审视原审证据,作出原审法官没有作出、不确定或相反的事实裁断,及/或达致不同结论,从而撤销无罪判决?
2) 上诉庭在甚么情况下可将原审裁定的合理疑点或控方案情缺失,改判成被告没有作供下的臆测?及
3) 被告在原审被判无罪,上诉庭在甚么情况下可不予明确指示,将案件发还原审「继续处理」而非重审?

上诉庭认为观点不具重大而广泛重要性

律政司一方就反对申请,指有关问题牵涉的所谓法律观点,已在过往的权威性案例中已得到确立。

上诉庭在判词中逐一回应有关问题,就问题一,判词指指终审法院的案例提及,如原审法官的无罪裁断是「有悖常理」,即属法律上犯错,而上诉庭没有质疑原审法官就个别环境证供的裁决,也没有干预其对个别证供之评估,重申原审法官是错误地将环境证供分拆考虑,没有充分考虑其「叠加效应」。

就问题二,判词指申请方认为,原审法官基于有合理疑点而拒绝定罪,不能与在没有证据支持下作出事实裁断,混为一谈,并指上诉庭在甚么情况下,可把原审法官裁定的合理疑点,视作缺乏证据下作出臆测,有待终审法院认可。惟判词反驳指「这只是一个包装成为法律观点的伪命题,无需终审法院处理」,又引述早前颁下的判词,指原审就环境证供逐一分拆考量,「为答辩人想像各式各样的答辩理由」是「在缺乏证供下作出臆测」,强调即使法庭不可因被告不作供而假定他们有罪,但此举同时表示被告没提供证据削弱或反驳控方证据,「法庭无需为他们,凭空想像各式各样的可能性」。。

至于问题三,申请方质疑上诉庭要求原审法官「继续处理」的指示,可能有一罪两审情况,违反人权法。上诉庭就引案例指,事实上案件呈述的判决,已等同裁定汤有罪,将案发还原审,目的只为避免汤丧失要求上级法院覆判有罪判决及刑罚的机会。而基于上述原因,上诉庭认为申请方提出的法律观点不具重大而广泛重要性,故拒绝颁发上诉许可证明书。

案件编号:CACC150/2022

编辑/网编:毕子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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